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动态 >
劳务派遣受伤 仲裁调解获偿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这么多年了,我终于吃了一顿最饱的饭。”说这话的是一位衣衫褴褛的中年男子。他手里提着一袋街边捡来但是尚未开封的海鲜,执意要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收下礼品作为答谢。工作人员婉言谢绝,推辞之间,该男子说了这句让工作人员差点流出眼泪的话。

  他叫陈为富,山东人,父亲是一名退伍军人,几年前在当地被农用机动车撞死。当时经交管部门处理,肇事车主仅赔偿了家人1000元钱。陈为富认为,他的父亲是退伍军人,根据当地的政策,政府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他并未得到当地政府的任何赔偿,为此,2007年他来北京上访至今。

  上访期间,他在丰台区某保安公司找到了一份保安的工作。保安公司对他进行了三天的培训后,把他派遣到大兴区某混凝土公司担任保安。2007年7月28日,陈为富在上班时间按照惯例负责给单位拉电闸。没有想到,平时没什么异常的电闸却出人意料地迸出一个火球,陈为富躲闪不及,被火球灼伤左眼。被送往医院处理之后,其左眼视力明显下降,但是当时他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

  2008年6月,陈为富所在的混凝土公司将其退回保安公司。被退回后,他主动向保安公司申请离职。离职之后,失去了收入,他就每天到天安门附近露宿街头,靠捡矿泉水瓶为生。

  2008年9月底,中央指导检查组将申请工伤赔偿的陈为富移交到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区仲裁委就其问题予以解决。

  接到案件后,大兴区仲裁委员会高度重视,当即立案进行调查。经多方了解发现,陈为富提出工伤索赔是在2008年9月份,而此时距离他2007年7月份受伤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陈为富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出一年的期限。另外,陈为富是保安公司派遣到混凝土公司的,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采用这一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区仲裁委认为,混凝土公司的确对电闸安全性疏于管理,才直接导致陈为富受伤,事实上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区仲裁委裁决混凝土公司赔偿陈为富误工费和部分医疗费共计12500元,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