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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书记员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发送给仲裁庭的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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