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书记员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发送给仲裁庭的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
1、
- 上一篇: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