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蚌埠仲裁委员会第一届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在蚌埠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适用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仲裁法。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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