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请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开庭7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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