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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二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十三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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