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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九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应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十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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