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或者有重大泄密行为的,除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本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外。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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