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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为实施本规则,一切通知(包括通知书、通告或建议),如经确实送交收件人或已送达其惯常居所、营业所或通讯处,则被认为已经送达,或如经适当调查未能发现上述各处所,则可送交最后为人所知的收件人居所或营业所。按本条规定送交的通知应认为送交日即已收到。

  二、为计算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此项期限应自收到通知书、通知或建议之次日起算。如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收件人居所或营业所为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期限将延长到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期限之内。

 

第三条  仲裁通知

  一、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下称申请人)应将仲裁通知书送交他方当事人(下称被申请人)。

  二、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仲裁程序应认为即已开始。

  三、仲裁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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