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内设核阅部门难以协调修改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通过不同层面的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再行与仲裁庭协商。对于有些裁决书,内设核阅部门通过协商修改,仲裁庭不接受,而内设核阅部门又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内部办公会议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再将这个意见反馈给仲裁庭。如果内设核阅部门认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并且也拿不太准的,还可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对于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咨询意见,仲裁庭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3、仲裁庭如不接受核阅意见,可能对仲裁委员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内设核阅部门应当告知其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仲裁庭不接受核阅意见,而以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妥的观点作出裁决的,因此可能带来的后果,如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对此应当承担责任。仲裁委员会对此情形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如出于仲裁员操守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固执己见,偏袒一方的,应当对该仲裁员予以解聘或除名。
4、通过核阅裁决书,发现一些带倾向性问题,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供仲裁庭参考。由于仲裁员多为兼职且仲裁庭的组成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各个仲裁庭在仲裁案件时,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看法常常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对相同或相近的问题的裁决迥异,还有就是一段时期裁决书出现了一些带共性的差错,影响裁决书的质量。针对这些情况,内设核阅部门应就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分析案件的特点,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指导实践,提高裁决书的质量。
5、通过对核阅仲裁书对仲裁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察。裁决书是对案件全部仲裁过程的客观反映和理性总结,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出仲裁庭成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内设核阅部门要经常性地向仲裁委员会领导反馈核阅文书中的信息,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如哪些仲裁员为人正派、公正廉洁,业务水平强;哪些仲裁员道德品质、执业操守存在问题;哪些仲裁员业务水平较差,不能胜任仲裁员的工作等等,使仲裁委员会领导在指定仲裁员办案,监督仲裁员办案,调整仲裁员资格时有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确保整个仲裁员队伍德能兼备,公正廉洁,从而提高仲裁委员会的办案水平,增强公信力。
建立案件核阅制度,对于纠正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规范文字格式、减少文字计算错误,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保证仲裁案件的质量,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声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这一制度刚刚建立,还应当借鉴国内外同行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在仲裁实践中不断完善,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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