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仲裁中的书记员(3)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二、单独序列管理。可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官、书记官、副主任书记官、主任书记官、书记长等,实行书记官职务终生制,建立《书记官选拔任用制度》,定期考核,按序列正常晋升;
三、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分案制度》、《庭审制度》、《鉴定审计制度》、《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立卷归档制度》等等保证仲裁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转;建立书记官管理制度,包括任职录用、定期培训、定期考察、定期考核、奖惩制度等。要求书记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着重体现一定的专业技能,如记录技能、计算机操作与应用技能、文书制作处理技能、办案规范与协调技能等等。任职资格有别于仲裁员。
通过改革,建立一批稳定的书记员队伍。提供晋升机会,可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书记员忙闲均衡,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明确职责,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公正性,可杜绝书记员取代写法律文书等现象;增强竞争意识,加强规范管理,可提倡微机速录,提高记录的速度与质量;规范案卷管理,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
书记员管理体制应及早规范,才能为书记员依法办案提供法律保障。这也是深入推进仲裁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制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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