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9日,杭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并拆除侵犯著作权的镶嵌在绍兴鲁迅故里广场花岗岩景墙中的鲁迅雕像;
2、绍兴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景墙照片;
3、众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李以泰教授的《鲁迅》版画;
4、绍兴市城市公交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从即日起不再发售包含侵权景墙照片的公交IC卡;
5、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向李以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赔偿李以泰10万元;
7、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赔偿李以泰20万元;
8、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赔偿李以泰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以泰先生,被告雁南公司、鲁迅故里公司均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2005年12月21日,浙江高院组织二审开庭。在此期间,绍兴当地群众对此关注度极高。当地媒体甚至组织了民意测试,多数群众不希望已经成为当地标志性建筑的鲁迅景墙被拆除而成当地政府知识产权意识欠缺的耻辱墙。
二审开庭,主要焦点与一审大致相同。由于影响巨大,浙江高院考虑到社会效果问题等综合因素,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2006年 月 日,当事人在高院主持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
1 、鲁迅故里公司保留景墙,并在5月1日前以铜牌的形式在鲁迅故里景墙上注明参考了李以泰教授的《鲁迅》版画作品字样;
2 、雁南公司于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李以泰人民币25万元;
3 、雁南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李以泰赔礼道歉;
4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8元,均由鲁迅故里公司、雁南公司各负担14500元,李以泰负担1308元。
应当说,上述调解结果无论从社会效果角度以及当事人角度都达到了最佳。李教授在调解过程中亦充分考虑了绍兴人民的要求,最终放弃了大部分权利。
作为代理律师,案件结果在最初已经预测,如案件判决,我们亦充分有信心确定案件结果不会超出事先的判断。如果判决,笔者关心的并非二审判决结果,更为关注倒是二审的司法认定。因为该案涉及了国内版权实务领域若干前沿问题:
一、 著作权作品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
庭审中,关于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个主要焦点。对方直接引用了《商标法》、《专利法》中判定侵权的标准来链接本案,即普通公众判断标 准。但版权领域侵权的判断标准恰恰与该两领域是不同的,原因在于前两者的权利取得是经行政授权,是经过公示的;而后者的权源在于自动取得,哪怕没有发表的 作品同样具有著作权。实务领域中,著作权的侵权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前两者要远为复杂。一位资深法官曾经举过这么一个典型,师兄弟应征某学校的题 词,字体均为仿宋体,师兄的字最终胜出,如果师弟后来状告征集学校门口的字样侵权,除非师父亲自出马或者该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否则旁人(普通人,包括行 外的法官)也是难以判断“侵权”与否的。所以,笔者认为,版权领域判断侵权成立,不应当以公众判断为标准,而是应当以专家判断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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