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利益的牵连性及诉讼方式
有观点认为既然著作权人已将其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者,该类侵权行为就应由出版者来主张,出版者获得赔偿后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再补偿给著作权人,著作权人 不宜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忽视了著作权人独立的作品使用权等权利被同时侵害的可能性,实质上剥夺了著作权人对该权利享有的诉权,因 而是不可取的。
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双方的利益都通过出版行为得以实现:著作权人通过让渡一定期限的出版权获得相应的稿酬,出版者通过发 行作品实现一定的利润。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就是对权利人因支付对价取得的竞争优势的保护,以保障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未经其许可的出版行为既侵犯了著作 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专有出版权人的经济利益。本案被告辩称赔偿请求只应由其中的一个权利人主张,专有出版权人和著作权人分别主张将导致双重赔偿的观 点显然与事实不符。
也有观点认为基于双方经济利益上的牵连性,应将双方列为共同原告,一同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双方的诉讼请求及诉讼 标的均有不同,且要认定双方存在有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将其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仍有些牵强。本案法院以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这对于两种权利人同时 诉讼的情形而言很好地解决了双方权利既有独立又有牵连的问题,是恰当的。
著作权人稿酬的支付方式、金额等由出版合同约定,该稿酬可以 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依据印刷发行的数量以版税的方式支付,或固定稿酬加一定条件之下的版税方式。侵犯专有出版权的纠纷中,如果稿酬以固定金额方式支付 时,侵权者虽然往往同时侵犯到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使用权,但在专有出版期间的获得报酬权已经实现。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人无权再主张获得报酬权,相应 的利益应由专有出版权人享有;如果稿酬支付是后两种情形的,则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和专有出版权人的出版利益都在应予赔偿之列,具体份额应依据双方的合同约 定认定,不能简单地以市场一般的版税率或图书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稿酬标准认定著作权人的损失,也不宜仅仅依据市场一般的盈利率计算专有出版权人的损失,出 版合同中的稿酬约定应该是认定侵权损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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