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给付原告违约赔偿金21525元。
三、被告应退还原告广告费16600元。
四、被告给付原告遗失稿件赔偿金72600元。原告所著《多功能俄汉大词典》A至K条目的版权在2001年3月17日之前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应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判决后,被告上海远东出版社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第二项是基于认定书稿页数为7175页和每页500个字的错误认定作 出的。一审判决第三项混淆了法律主体与债权关系,造成被上诉人不当得利。一审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不当,翻译稿的价值有待进一步审核。一审判决第五项法律依 据不足,不应把合同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且精神损失的赔偿法无明确规定。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五项,改判第二、四项。
被上诉人沈金钊答辩称:每页以500字计算是其让步的结果,双方所签合同明确上诉人收到的书稿页数为7175页。我的作品不是翻译稿,而是编译稿,是一种创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已交付书稿原件,但上诉人丢失书稿造成不能按期出版,应承担 违约责任;同时,其还应对遗失的书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称一审认定书稿为7175页有误,理由是被上诉人对书稿有过增删,现最后一页编号为6228 页,故遗失的页数为2000页。经查,被上诉人交付书稿在前,合同签订在后,合同载明书稿页数为7175页,且现存书稿在2001页至6228页中还有附 页43页,实际页数已超出6228页,故此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上诉人以对现存书稿抽样统计为依据,主张每页应以400字计算,由于该抽样统计不具有代表 性,且一审时双方对每页以500个字计算均予认可,故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还提出一审判决其退还广告费侵犯了第三方利益,被上诉人为不当得利。由于 该判决依据的是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且并不影响今后第三方向被上诉人主张归还此广告费的权利,故本院对此判决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提出遗失稿件赔 偿金过高及一次性补偿8万元没有依据一节,因书稿作为一部作品,作者享有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现上诉人丢失部分书稿是侵犯了被上诉人对这部分 书稿原件的所有权,而非侵犯被上诉人的作品著作权,因此,上诉人应对遗失的书稿予以赔偿,赔偿额的确定应结合作者付出的劳动、作品类型等因素综合考虑。综 上,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但认定上诉人遗失稿件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并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有误,且计算遗失稿件的赔偿金偏 高,应予改判。一审判决上诉人在2001年3月17日之前享有遗失稿版权显属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4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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