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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5)
www.110.com 2010-07-08 17:38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832号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8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 不服本判决,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宁波圣吉奥电器有限公 司、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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