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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3)
www.110.com 2010-07-08 17:38



第三人华裕公司述称:事实上菲利普公司没有陈述任何具体的起诉理由,其诉讼请求不具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83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蒸 气喷雾电熨斗”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由菲利浦公司于1999年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1999年12月29日被授权公告,其优先权日为 1998年9月8日,专利号为99302306.1。本专利授权公告包括7幅视图,即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

本 专利是一种电熨斗的外观设计,其加热底板为近似子弹形;加热底板上方连接有与其底面形状相近的底座,底座后端呈外弧线悬空;底座上方连接有弧状手柄,其内 为近似椭圆形的握孔,握孔内为扁圆形旋钮,旋钮下有一暗色近似长方形的凸起物,手柄前部安有开关和旋钮,其间有部分凹陷;手柄和底座后端连接有近似三角形 的立座,其腰线为外弧线;整体熨斗的两侧面呈外弧线(见附图1)。

圣吉奥公司、凯波公司以及华裕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2日、 2002年12月9日、2003年4月7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凯波公司提交的附件2是 申请日为1997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的97327911.7号,名称为“电熨斗(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报文本(即对 比文件),专利权人为张建杰。该专利公报包括6幅视图,即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和后视图。

对比文件亦为一种电熨斗的外 观设计,从图片上观察,对比文件中的电熨斗的加热底板为近似子弹形;加热底板上方连接有与其底面形状相近的底座,底座后端呈内弧线悬空;底座上方连接有弧 状手柄,其内为近似椭圆形的握孔,握孔内为扁圆形旋钮和近似梯形的垫片,手柄前部安有开关和旋钮;手柄和底座后端连接有近似三角形的立座,其腰线为外弧 线;整体熨斗的两侧面呈外弧线(见附图2)。

2004年2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圣吉奥公司、凯波公司、华裕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5832号决定。

在 本案诉讼过程中,菲利普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的三个不同点,即底座后端悬空的形状不同,手柄前部的局部弧线有所不同,握孔内有无旋 钮垫片的不同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尚遗漏了三点区别:一、在整体弧线和握孔形状上,本专利手柄上方的弧线圆润,手柄与底座之间的弧线平直,而对比文件手 柄上方的弧线平直,手柄与底座之间为一弧线,对比文件握孔整体较长,而本专利较短,故握孔与整体弧线的距离有所区别;二、在立座上,本专利从俯视图上看有 两个螺钉,可见是凹陷的,而对比文件是平面的;三、本专利储水槽为一环绕的循环结构,而对比文件是长方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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