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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条约 (treaty)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共同议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基本内容是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如:WTO规则,对WTO成员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有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

国际条约分为一般性的条约与特别条约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缔约实践公认国家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被压迫民族的政治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是国际法主体,有缔约权。国家缔约权一般都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他们委派的全权代表行使。1969年维也纳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程序和原则。

条约在狭义上是指具体名称定为条约的国际法律文件。一般是国家间议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规定根本关系的文件,其缔结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较隆重,一般需经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签字人级别比较高,有效期比较长。

专约是指国与国之间就专门问题达成的协议。有些专约是补充现有条约的(如政治同盟条约的军事专约),有些是解决国际关系中的专门问题的(如渔业、邮电专约)。专约通常是双边的,但也有多边的。

公约 (convention) 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

协定 (agreement)一般是指国家间、国际组织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用来解决专门问题或临时问题而缔结的契约性文件。协定对签字各方面都有约束力,并要求其履行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保证享受充分的权利。协定一般分为序言、实质性条款和最后条款三部分。协定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其缔结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可以比条约简单,即经过签字或核准就可生效,但是有些协定也需经过批准。

议定书 (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结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有的也作为独立的条约。有时国际会议对某项问题议定并经签字的条约也叫议定书。

换文是指两国(或多国)就已经议定的事项所交换的、内容相互一致的几个外交照会的合称。这种外交照会,通常由双方(或多方)在事先约定的日期同日发出或先后发出,并在照会中写明来照和复照构成两国(或多国)间的一项共同同意。换文一般用来补充正式条约或确定关于处理某一特殊问题已达成的共同同意。如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有关贷款协定某些事宜的换文、承认商标或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等。

宪章 (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等,属于多边条约的一种,如《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等。

条约的生效与失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对缔约国开始发生拘束力。生效方式和日期取决于条约的规定或缔约各方的协议。

条约对缔约国丧失效力,即条约终止对缔约国产生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实践,条约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条约期满。许多条约规定有效期限,如无延长有效期的规定,则条约到期即失效。2、缔约国同意废除。无期限或有期限而尚未到期的条约,可经各缔约国一致同意予以废除。3、废约或退约。条约本身自始就属无效的不平等条约,或双边条约的当事国一方违背条约的主要义务,缔约他方有废约退约的权利。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违背条约主要义务,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各该国与违约国关系上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该条约终止。如发生“情势变迁”的情况,条约也可废除。双边条约经缔约一方退出当即失效。多边条约经某缔约国退出,便对该国失效。4、条约已经执行完毕,虽未期满也即失效。如关于赔偿或债务的协定。但目的在于建立事务恒久状态的条约,如划界条约等,执行完毕后仍不失效。5、条约的执行不可能。如条约的客体不复存在,条约即告失效。6、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有的条约明文规定了条约的解除条件,一旦解除条件成立,条约随之失效。7、条约如作部分修改,被修改部分失效;如全部修改,则原条约因被新条约代替而失效。8、战争的爆发,往往使交战国间的条约失效,但有关战争法规的条约除外。平时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并不当然使条约失效。条约的停止实施并不等于条约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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