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 双重归罪原则
- 群岛水域
- 司法豁免权
- 改编
- 国际刑法
- FAS
-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 联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WTO反倾销守则
- 正式照会
- 不溯及既往
- 国际避税
- 最密切联系
- 领空
- 外汇管制
- 不受欢迎的人
- 领陆
- 国界
- 准据法
- 外交保护
- 国家的基本权利
- 域内效力
- 世界版权公约
- 平行进口
- 报复
- 马顿斯条款
- 领事裁判权
- 难民
- 条约
- 服务贸易总协定
- 联合国宪章
- Trips主要内容
- 区际冲突法
- 平行开发制
- 领事关系
- 国家主权豁免
- 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斡旋
- 使馆特权与豁免
- 传统边界线
- 情势变迁原则
- 巴塞尔协议
- 透明度原则
- 航空法
- 普通照会
- 国家财产继承
- 商标的国际注冊
- 登临权
-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国家管辖权
- 出生地主义
- 申请人
- 大使
- 附属国
- 法律承认
- 引渡制度
- 侵略
- EXW
- 公民权利
- 国家自保权
- 域外效力
- 倒签提单
- 边境
-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FCA
- 收货待运提单
- 领事
- 公海
- 常驻使团
- 联合国大会
- FOB
- 世界贸易组织
- 人际私法
- 国家条约继承
- 法律冲突
- 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
- 外国法的证明
- 冲突规则
- 国家继承
- 国家主权
- 领水
- 原产地名称
- 人道主义
- 领土主权
- 加权表决
- WTO保障条款
- 和约
- 国际仲裁
- 跟单信用证
- 照会
- WTO争端解决机制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最惠国待遇
- CFR
- 联合国秘书长
- 联系因素
- 放弃商标注册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 区际法律冲突
- 欧洲联盟
- 差别待遇
- 司法协助
- 内水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 协商一致规则
- 国家责任
- 国际法
- 船舶优先权
- 国籍抵触
- 国家承认
- 报复关税
- 涉外协议管辖
- 加权表决制
- 边境制度
- 放弃申请
- WTO反补贴法
- 专属经济区
- 庇护
- 战争法
- 扣押船舶
- 全权证书
- CIF
- 提单
- 修改
- 国家独立权
- 政治犯不引渡
- 过境通行
- 识别
- 国家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