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诉云南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四初字第1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145号

原告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行资产保全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1998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x号《银行承兑协议》,被告向原告申请承兑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期限四个月。汇票到期后,由于被告无力承付,造成原告垫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垫款余额为241万元。垫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由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承兑汇票款本金人民币241万元及相关利息(截止2004年3月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x.37元,利息请求偿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由被告云南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垫付的承兑汇票款本金人民币241万元及其利息(截至2004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x.37元,自2004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案件受理费x.57元由被告云南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代晓明

代理审判员陈寒梅

二○○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杨茜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