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行资产保全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1998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x号《银行承兑协议》,被告向原告申请承兑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期限四个月。汇票到期后,由于被告无力承付,造成原告垫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垫款余额为241万元。垫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由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承兑汇票款本金人民币241万元及相关利息(截止2004年3月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x.37元,利息请求偿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由被告云南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垫付的承兑汇票款本金人民币241万元及其利息(截至2004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x.37元,自2004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案件受理费x.57元由被告云南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代晓明
代理审判员陈寒梅
二○○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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