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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一终字第273号-上诉人旷某甲、阳某某、旷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273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业鲜,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旷某甲、阳某某、旷某乙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姚某某系旷某甲之妻左惠的母亲。旷某甲与其妻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左惠遂与儿子回娘家居住。2008年8月7日,旷某甲、阳某某、旷某乙来到左宗武家中,准备接旷某甲与左惠的儿子回家。双方因言语交流不慎发生争执、扭打,以至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旷某甲、阳某某、旷某乙于2009年7月14日一次性向姚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旷某甲、阳某某、旷某乙自愿负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生效。

审判长文晓桃

审判员王远和

审判员王道万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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