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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又名刘某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新宁县夷江水电站,住所地新宁县X镇X村田心坝。

法定代表李平平,系该站站长。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新宁县夷江水电站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1993年在原新宁县田心坝电站所交纳的集资款x元,利息2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新宁县夷江水电站在2009年8月3日领取民事调解书时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刘某甲;

二、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景条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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