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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略)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监视居住,200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别名唐某市,外号唐某子,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原系(略)糖烟酒公司仓库职工,住(略)。2009年5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监视居住,200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别名小超,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5月3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平煤集团公司一矿开拓队工人,住(略)。2009年5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监视居住,200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略)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兀应茂、王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及周艳辉、孙晓峰(均在逃)等人采取在平煤一矿棚户区的南风井小区、建筑公司小区、矸南小区X路口拦截住户的装修拉料车辆进入小区及非法收取进门费的手段,强迫小区居民崔某某、詹某某、徐某某等30余户居民购买被告人提供的水泥、沙子等并强迫提供搬运服务,非法控制居民小区住户装修进料。其中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主要负责在平煤集团一矿棚户区南风井小区实施强迫交易;被告人唐某某、周艳辉主要负责在平煤建筑公司小区实施强迫交易。被告人在二小区强迫交易涉案金额达x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结伙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没有拦截装修户的拉料车,住户买料是他们自愿的;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均辩称,我们只是打工的,自己不懂法,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及周艳辉、孙晓峰(均在逃)等人采取在平煤一矿棚户区的南风井小区、建筑公司小区、矸南小区X路口拦截住户的装修拉料车辆进入小区及非法收取进门费的手段,强迫小区居民崔某某、詹某某、徐某某等30余户居民购买被告人提供的水泥、沙子等并强迫提供搬运服务,非法控制居民小区住户装修进料。其中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主要负责在平煤集团一矿棚户区南风井小区实施强迫交易;被告人唐某某、周艳辉主要负责在平煤建筑公司小区实施强迫交易。被告人在二小区强迫交易涉案金额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2月份开始,我与张伟、超合伙在一矿矸南小区、南风井小区、建筑公司小区卖沙子、水泥,我们投入本金x元。开始由他们进料,后来由我进料。还找一、二十个搬运工人帮我们卖。超安排搬运工人往住户家送料,我们进的沙子价格是170元一车,水泥每袋14.75元。我们卖给住户200元一车,水泥16元一袋。这三个小区的活儿,是我花了3000元从李某臣、李某子手里争过来的。

2、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009年2月份,一矿南风井小区、矸南小区及建筑公司小区陆续分到新房钥匙后,张某甲和二臣、黑子都争先在小区内卖沙子、水泥,并且相互阻挡争生意,后来二臣和张某甲协商解决了。五力这伙控制三个小区的住户装修进料,五力送来的沙子堆到小区院内,水泥放在一楼楼道里。五力安排小兵、小峰在矸南小区、安排小东还有另外一个孩在一矿南风井小区、安排我和二孩在建筑公司小区拦截住户在外购买水泥、沙子。我们卖给住户沙子是每户200元,包够用,水泥是16元一袋,不管是沙子还是水泥,都要由五力的搬运工扛到住户家中,一楼是每袋装1元,上一层再加1元或0.5元。这期间我截拦过住户进院拉沙子、水泥的车辆,总共是两回。

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我平时带领一帮工人,在(略)里干建筑杂活生意,主要是在新建居民小区卖沙子、水泥,并给住户搬运到家中,今年2月份的一天,张某甲告诉我现在有三个居民小区,一矿矸南、南风井及建筑公司小区,让我在小区里卖沙子、水泥、干杂活,安排工人搬运到住户家中,挣运费。我和张某甲商量由我进沙子、水泥,我进的沙子是170元一车,卖给住户是每户200元够用,进的水泥是270元一吨,卖给住户每袋水泥16元钱,平均每户能挣140-150元钱。参与在三个小区卖沙子、水泥及收进门费的人都有张某甲、二孩、唐某子、小峰、小冰、小东、书军,还有两个小孩我不认识。

4、被告人李某丙供述:今年2月底或3月初,张某甲对我说:“咱在一矿南风井小区卖沙子、水泥,不许住户自己在外面买,要有住户在外拉的沙子、水泥,就拦住车子不让进。就这样,我就按照张某甲、交代的和超一起在南风井小区卖沙子、水泥,拦住户自己的进料车,收进门费了,我们的水泥进价是每袋14元,卖给住户每袋16元。

5、证人李某丁证言: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平煤南风井小区、建筑公司小区盖好,俺村的李某子找到我说:“一矿小区盖好了,住户都开始装卸,咱在小区里卖沙子、水泥。挣点喝酒钱”。张某甲也争着干这活,又过了几天,黑子约我到饭店,在饭店里五力给了黑子3000元钱,黑子同意不再争了。张某甲和小兵、唐某子合伙在小区买沙子水泥。我曾到过南风井小区,看到五力领着十几个小孩把守各个入口,不让住户自己进料。

6、证人韩某某、杨某、刘某某证言:我今年二月份和我们的伙计柳某某、李某顺、杨某某在一矿矸南小区、一矿建筑公司小区往住户家背水泥和沙子,地板砖挣搬运费。一矿建公司小区,一矿矸南小区卖沙子和水泥的老板是五力的,他领着手底下大概有三、四个人包着小区的沙子和水泥进料。五力他们把守门口,拦截住户自己购料的车进院。

7、证人张某戊证述在一矿建筑公司家属院小区送灶台预制板,被张某甲的人拦截过。

8、证人王某证述在一矿建筑公司家属院小区送地板砖,被张某甲的人拦截过。

9、证人胡某某、屠某某证述张某甲一伙人控制其不让自己在外面进装修料。

10、证人张某戊、裴某某、王某某证实:自到一矿建筑公司小区门卫上班后。小区里的住户开始装修新房。下牛村的张某甲领着四五个人。每天守在小区门口。不准住户自己从外面购买水泥、沙子。强制让住户购买他们的沙子和水泥。

11、证人詹某某、王某、乔某某、郭某某等20余名住户证述其装修新房时,下牛当地的几个人在小区弄的有沙子水泥还雇有四、五个搬运工在小区内控制住户不让从外边买。

12、在张某甲的住处搜查、扣押的记账本一本、记账单43张。

13、张某甲前科材料及四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结伙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09年1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某峰

代理审判员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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