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交通法律 >> 查看资料

“无责赔偿”引发保险纠纷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无责赔偿”引发保险纠纷 “无责赔偿”引发保险纠纷
晚报讯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上海龙华迎宾馆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当庭判决对原告龙华迎宾馆要求被告华泰保险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4万元及车辆损失险赔款378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月25日,龙华迎宾馆的驾驶员蔡某驾驶本单位的一辆客车行驶在沪杭高速公路,突然与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横穿车道的罗姓两父子相撞,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9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嘉兴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蔡某不负事故责任。
5月9日,蔡某与死者家属协商后,确认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4万元。同日,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予以确认,龙华迎宾馆当场支付了补偿款4万元。后为了修车花费了人民币3875元。
该车在华泰保险公司做投保,6月6日,龙华迎宾馆向华泰保险提出理赔,却遭拒绝。华泰保险代理人表示,原告诉称的“无责赔偿”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在2004年5月1日以后才实施。而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原告发生的保险事故均发生在5月1日之前,故该保险赔偿不能适用新交法。
同时,被告拿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表示,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应该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这种“慷慨”不予理赔。当初原告与死者家属之间的赔偿协议完全是在公安部门主持下依照无责赔偿原则达成的,是责成原告赔偿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协商的情形下订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涉案保险事故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本案不能适用该法来调整。
“无责赔偿”引发保险纠纷 “无责赔偿”引发保险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郎海华律师
江西南昌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郭庆梓律师
湖北武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