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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最长的一百天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是我办过的最匪夷所思的一个案件。所领导交办过来案件时,说罪名是诬告陷害,我初有些诧异,以为是听错了,复问,嗯,没错。在我不算太长的执业经历里,以这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实属罕见,或许,真的有犯罪事实吧。

  听来看去,好象又没什么事实,大约与什么举报和帖子有关。委托人信心满满地来了,说公安部已经来人,不久便会释放,让我们去见见他,让他有信心即可。我照做,将委托人的意思做了个中转,例行程序地交上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事情并未朝委托人预想的方向良性发展,漫漫求索路,走了整整一百天。

  他叫唐臣,是某大型国企公司的副总,经济学博士,因工作方面的问题,与该公司一把手林某发生矛盾,被F市司法机关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为由刑事拘留,后以涉嫌诽谤罪被批准逮捕。当羁押长达一百天的时候,F市A区检察院下达了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将唐臣无罪释放。

  实际上,这样的案件根本不应该发生在当前的司法状态下,不应该发生在经济相对还算发达的F市。

  办案过程中,我一直心存质疑、心怀善良、心藏希望,期待着案件随时的峰回路转,有时候跟他讲起案件的进展、司法的现状以及律师的无奈,我都有些不安,仿佛是因为我做了错事才导致他今天的局面似的。

  他期待着我去看守所见他,每次我将要离开时,他都会以一种很委婉的方式告诉我,希望我下周之前能再去看他。去的多了,每次看到他走进会见室时,我都心有不忍,我猜想,从羁押室到会见室的那条路一定很长。或许,我去看守所,对他而言,是一种很好的精神慰籍吧,所以,我依然会去。

  他是信佛的,我对佛家认识有限,我只能给他讲我去过的济南的四门塔、洛阳的龙门石窟,那被损毁的佛像、被盗走的佛头,以我尚年轻且简单的心告诉他:佛尚有劫,何况我辈!或许,在多灾多难的二00八年,我只能用劫数来形容这件事情的发生。

  有一部电影《最长的一天》,是讲诺曼底登陆的,那一天,对美英盟军来讲,是最长的一天。借喻一下,那一百天,对他来讲,一定是人生当中最漫长的一百天……

  缘起

  事情缘起于一年前,林某就任唐臣所在国企公司总经理一职,他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换掉了一百余名中层管理人员。虽说“一朝天子一朝臣”, 但从基层到中层本也不易,该项大的人事调整行动还是在公司内部引发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一时间议论纷纷,人人自危,林某在公司的其他做法也引起了员工的不满。就在这种阴郁气氛尚未随着时间推移而消散的时候,该公司标的额高达上千万元的办公大楼装修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便直接包给了某一家颇有背景的施工单位,引起了相关媒体的关注,该公司也因未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

  恰在此时,唐臣陆续收到了几封寄到他办公室的匿名信,匿名信的内容正是针对林某的上述问题。作为公司副总,职业责任感使他无法置若罔闻,再加上,他是一名典型的学者型干部,有通身的书生意气,于是,唐臣就照匿名信的内容进行了整理摘录(其间并未进行任何捏造加工),并决定针对林某在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向中纪委举报。而唐臣的一个朋友万宇富(因涉嫌诽谤罪被批捕,后无罪释放)自称对中纪委受理举报的工作流程很熟悉、可以帮唐将材料转交。于是唐臣就将材料交给了万宇富,但并未安排或授意万在网上发帖;直到被批捕之后,唐臣才得知,实际上是万宇富自作主张安排单位同事付平(因涉嫌诽谤罪被批捕,后无罪释放)将关于林某的相关材料在网上进行了发帖。
更为可笑的是,在付平按照万宇富的授意在网上发帖的一个多星期之前,互联网上就已经出现了反映林某违规违纪问题的帖子,而付平并未将唐臣提供给万宇富的材料内容进行发布。原来,付平觉得万宇富给他的文件大部分是复印件而不是打印件,且某些地方字迹潦草、看不清楚,还得录入电脑,比较麻烦,于是付平就在网上搜索了关于举报林某的帖子,复制粘贴后又转发到了网上。该原帖在F市首次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公安机关已经查到,但发布原帖的始作俑者是何人,公安机关始终未予调查核实;而司法实践中,并无对跟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

  发现网上的帖子后,林某遂向F市公安局A区分局报案,该国企公司也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协查函,要求公安机关针对网上发帖事件进行查处;很快,公安机关就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为由,武断地对唐臣采取了强制措施,而此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任何证明唐臣涉嫌诬告陷害罪的书证或物证。

  一波三折

  人总是无法预知未来的,如果可以,我相信,唐臣一定不会这么做,他一定不愿为自己的举报行为付出如此代价;人总是会去相信某些东西的,比如法律,基于相信,唐臣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安全的,是在法律框架保护下的,只是,人生太多叵测!

  作为一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举报、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唐臣向中纪委反映问题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然而他就这样被莫名其妙地被F市公安局A区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予以拘留,之后A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就在唐臣本应得到释放的时候,公安机关却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唐臣有固定居所的情况下,将他留置在某宾馆实施变相羁押,限制家属及律师与其会面。十几天后,在事实不变,证据未增的情况下,重新报捕。这次,事态急转直下,在F市某政法部门的所谓“协调”压制下,检察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对唐臣进行了批准逮捕。该案发展至此,显而易见,唐臣的遭遇纯属打击报复所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中国似乎从来不缺看客,在这个案件中,诸多的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不仅充当了看客,也随波逐流地充当了冤案的制造者。

  从刑事诉讼管辖的角度来看,诽谤案件中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均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由认为自己权益遭受侵害的个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唐臣的行为情节严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危害到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唐臣的行为连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诽谤罪都无法构成,更不用说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层面,也就不可能成为国家公诉案件,司法机关根本无权擅自对唐臣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的立案侦查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越权管辖。

  笔者多年前曾办理过一起诽谤案件,在村民选举时,一群人将诽谤他人的材料向居民家中、网上四处散布,被诽谤人的妻子因受到惊吓导致严重的抑郁症,不得不入院治疗。在进行自诉立案时,法院却以不介入群众内部矛盾事件为由不予受理,多次交涉,终也未得到受理。那时候,深感自诉案件的立案不易。

  而本案区区一诽谤案,竟惊动了区、市两级公安、检察、政法部门,以及多级执法及职能部门,前后共拘留了五人:除了唐臣、万宇富、付平,还有帮着拿材料的万宇富公司内勤苏某、与付平一同上网的女友肖某也先后被拘留,力度之大,实属罕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多次采取非常规手段非法获取证据,严重侵犯唐臣的人身权利。本案即使诽谤罪成立,也应属刑事自诉案件,但公安机关的种种做法,是出于法律的目的,还是另有深意,着实有待商榷。唐臣的行为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及刑罚当罚性,却无故遭到拘捕,法律显然已沦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唐臣官至副厅级,本非贩夫走卒,其经历的巨大心理落差又有哪个办案人员换位替他考虑过?黄静敲诈勒索案中有这么一句话:“最终华硕还是华硕,英特尔还是英特尔,只有黄静回不去了”。那,唐臣,他还能回得去吗?他有那么简单可以回去吗?

  撤销强制措施

  在唐臣被羁押了三个多月后,F市A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定唐臣诽谤罪法律要求的名誉损害和严重情节没有具体的事实体现,目前网上散布信息的始作俑者没有查实,没有证据证实系唐臣所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唐臣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诽谤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当,因此决定撤销逮捕措施,立即释放,同时向相关公安机关发出了建议撤销案件函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的规定,F市A区检察院作出该项决定,明确表明了唐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唐臣获得了久违的清白和自由!

  实际上,对唐臣作出撤销逮捕决定、予以无罪释放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几名在司法机关工作多年的办案人员均没有见过,这样的文书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F市的首次使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的做出表明检察机关认可其行为存在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情形,是错误的逮捕决定,无需再经检察机关确认,赔偿权利人可直接据此要求国家赔偿。同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此,唐臣有权依法直接凭检察机关的撤销逮捕决定书提出刑事赔偿请求,对其因百日冤狱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进行相应的补偿。

  并非结局的尾声

  据该公司的一名管理层称:这个案件是他见过的自文革以后最大的阶级斗争。是阶级斗争吗?或许是,有些权力斗争的因素在里面吧,但人家两个人斗,关你司法机关何事?这或许就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少不更事时,老人们总讲,平安是福,渐入社会,我越来越理解了,平安就是福啊!

  近日,在网上看到,该林总经理因抄袭唐副总的博士论文被取消博士学位,抄袭率达99%,林总经理的博士生导师也因此未进入该校的学术评审委员会,颜面尽失。(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案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王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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