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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峰律师办案手记之三----民工讨薪维权记

发布日期:2010-04-05    作者:李先峰律师
去年10月份接到民工邸某讨薪不成反被打成轻伤的案件,今年2月份底邸某顺利拿到拖欠工资和医疗费。邸某及其老母亲十分感谢本律师的代理工作。
通过几个月奔波办理此案,对社会也加深了一层认识,心中感慨和体会良多。
一、是感慨打工者之弱势地位,生活之多艰;
二、是愤慨社会之潜规则,相关机构如当地派出所在处理该起案件中的偏袒态度;
三、是相信权利需要斗争去争取;
四、跟有钱人斗,需要讲究策略。
案情如下:
邸某,安徽寿县人,20094月到8在本奉贤区头桥镇一家具厂作扪工加工制作沙发。每天从早上7点到晚上九点,工作十几个小时,有时候还要通宵加班。厂方从未与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综合保险。8月中旬邸某老家有事,请假一次,回来后被车间组长口头告知不用再上班。邸某于829日前往厂方财务要求支付拖欠的678合计3个月工资四千多元,厂方财务曹某(老板娘)推拖不给。邸某不服,发生争吵,老板娘纠集其亲戚曹某几人殴打邸某。原告从公司二楼一直打到1楼。造成原告头部及左手骨折受伤。
邸某在未聘请律师前,已经向本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拖欠的678份工资4600元,以及打伤误工费3000元。
代理律师了解邸某情况后,同情邸某遭遇,经与律所主任请示后,本律师表示可以在律师费支付方式上灵活一点,先支付几百元差旅费,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
本律师在全面审查材料后,对此事有以下三点看法。
第一、认为这其实是2个案子,一是劳动争议,二是人身伤害侵权,骨折受伤非工伤,误工费不能在劳动仲裁里面提出;
第二、邸某的仲裁请求应该追加和变更,如果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则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及综合保险待遇;
第三、人身侵权构成轻伤,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等、。
 围绕以上三点,本代理律师展开了大量取证与代理工作。
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举证,邸某提供了工作时领料单90多张,上面有单位名称及主管签字,此外还有印有公司名称的工作服。
此外本律师冲破阻挠,到派出所调取了老板娘曹某的关于打人事件做的询问笔录。 在询问笔录里面,公司财务曹某对于事件过程这么陈述“2009829日下午12时许,我叫邸XX来厂里把6月份的工资拿掉,邸某某不同意光拿6月份的工资,想把6-8月份的工资一起拿掉。我就对他说先把6月份的工资拿掉,要拿7-8月份的工资先写一份辞职报告给我,我再将7-8月的工资给他。”此段询问笔录,有力证明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非法拖欠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三项内容。
经过2次劳动仲裁委开庭仲裁,于2009129日裁决支持了本律师提出的事实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与缴纳综合保险的仲裁请求。
经过本代理律师专业指导,即便除去律师代理费,邸某也获得了比当初自己申请仲裁时提出的仲裁请求高2倍的赔偿额。
对于人身侵权案件,此案一波三折,阻挠重重。
本律师先后到派出所5次,调查取证,代表邸某参与调解。多次碰壁,比如律师出发前跟派出所承办警官约好时间,本律师花了时间到了派出所,那方面又推说有承办警官不是在开会,就是在培训,而且承办警官前后换了3个;本律师要求调取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派出所副所长先称此案还没结案,不能调取,后来又说内部规定,不能交给律师,需要法院调查令才能调取;再后来又说对方也受伤了,也在走验伤程序。
本来不大的案子,拖了几个月时间,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本代理律师就此案到公安分局信访办要求尽快办理此案,后来又到区检察院反映情况。
终于派出所主动打电话约时间调解,在调解会上,让本人惊奇的是对方竞然也拿出一份轻伤报告。验伤报告上说右眼因外伤功能性受损,裸眼视力由1.5降为0.1。当时我主张要申请重新鉴定。后查阅资料,走访专家,问从事鉴定的朋友了解到对于伪盲、伪聋这种功能性鉴定,如果当事人如果刻意伪装,目前从鉴定技术上也没法全部排除。本律师向邸某及其家属说明了重新鉴定的风险、费用以及时间上的考虑,邸某同意了对方仅赔偿1800元的和解方案。
办案小结:
对于劳动争议这案子还是很成功的,成功的背后也有我的从事劳动法的几位同学朋友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对于人身侵权纠纷,尽管工作做了很多,但技巧和策略上还需要改进。
比如:接案后,应该做到尽快知此知彼。想办法固定对方证据,这件案子如果前期把对方没有伤或受伤轻微,固定下来,我方不至于被后来的突如其来的验伤报告打倒。当然怎么固定证据,还是需要研究探讨的。如果对方做派出所工作,派出所偏袒的,拒不提供一手证据对方询问笔录,难度就比较大。那就需要想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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