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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纠纷案趋升令人关注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一般人的想象中,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应稳步下降。然而,笔者最近在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研时,却发现了一个与社会大背景不相协调的现象:该院近3年受理赡养纠纷案及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而九成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农村。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为此,笔者随机抽阅了50个案件,发现这些案件主要有四类形态:1.子女众多型。兄弟姐妹多了,互相推卸赡养责任,以种种借口少摊或不摊赡养份额。这与老人们“多一个子女,多一双手扶持”的愿望恰恰相反。2.析产不均型。不少人成家后愿意独立过日子而要分家,在分家析产过程中,一些子女斤斤计较,认为分少了就怪父母“偏心”,而并以此为由拒不尽赡养义务。3.拟制血亲型。多发生在丧偶的当事人再婚后,亲生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间的磨擦导致不尽赡养义务;也有人将养父母子女关系视为等价有偿关系,养子女不愿像对待亲生父母那样对养父母。4.子女享乐型。子女只顾自己享福,而不顾及父母最起码的生活保障而引的赡养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家庭生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相对复杂化了。深入分析赡养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一些子女道德水准下降,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了;法院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他们的信任。当然,贫困问题仍然是引起赡养案件的最主要原因,有两个比例最能说明问题,即超过95%的赡养案件发生于农村,赡养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的父母和子女双方都属于经济困难或较困难群体。尽管一些农村地区也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但地区发展不平衡,最低生活保障的发放范围和数额有限,很难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家庭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对“尊老爱老”这一传统美德,世人应继承和发扬下去。现阶段我国国力还不强,难以承担全面的社会养老保障责任,家庭赡养为主的格局在短期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难以改变。子女自觉守法,主动承担起敬老爱老养老义务,是减少赡养纠纷,确保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最基础的环节。赡养纠纷发生后,法院应依法快立、快办、快结、快执,注意选择典型案件到当地巡回审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当然,随着国力的增强,应逐步强化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适用范围,提高低保标准,让农民也能获得基本的保障。

    此外,少数赡养案件的发生,与老年人日常生活中与子女关系处理不当或思维过于偏执也有很大关系。老年人一方面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又要审慎行事,不要给子女提出过于苛刻、不切实际的要求,多多体谅子女的难处;不要把偶尔发生的纠纷轻易与子女对簿公堂。这些也是搞好家庭养老的必要条件。

钱 军 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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