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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日期:2009-07-10    作者:110网律师
   你准备好了吗
前段时间为武安市煤矿爆炸案中被检察院认定为起主要作用的人辩护,看到有的律师在这中间的发言、为当事人的辩护所起到的作用,自己感到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做好充分准备对庭审效果是至关重要的。
本案案情大概是,几个人合谋以养殖为名非法采矿,因为要采矿又涉及到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我们的当事人在这中间出资最多,按检察院的控诉,和其他当事人的供述,我们的当事人在本案中起到主要的作用。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就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前提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这里面有两个前提:一是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开采;二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我们详细查阅了检察院的案卷发现,就第一个问题来说,按照《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受处罚当事人可以对因非法采矿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据此可以表明,刑法规定的“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应该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那么武安市政府的针对大众的公告,就不能作为政府已经责令停止的凭证。就第二个问题,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检察院指控,根据鉴定报告,当事人非法采矿后的非法收入为多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就明确了造成资源破坏不是按非法收入多少,而是应该按照因非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的价值来进行鉴定。根据以上两点,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的当事人构不成犯罪。
针对检察院指控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检察院认为对我们的当事人,应该按照整个人员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数量来认定,但是,我们认为毕竟这不属于集团犯罪,我们的当事人不属于首要分子,应该按照主犯来认定,所以应该他参与的或者他组织指挥的犯罪进行处罚。应该按照这些方面来突破。
庭审时,针对非法采矿罪问题,我们提出“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
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时,检察院还提出一些反驳观点,但在我们提出资源破坏的问题时,检察院无以应对,获得了比较好的庭审效果。到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时,我们尽量从从轻情节上来提问当事人,但当事人的另一律师却向其他共犯提出了我们的当事人在其中起什么作用的问题,他的本意是好的,他本来是要对方说我们的当事人对买卖爆炸物根本不知情,但是对方在回答时,却说他们办什么事情都是要向我们的当事人请示的,这样的效果就明显要逊色许多。
因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做好充分准备对庭审效果是至关重要的。庭审时的即兴提问,或者发言也是必要的,但这些都是建立在先前的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当事人委托我们,是为了获得一个最好的有利于自己的效果,我们在开庭前,一定问问自己,你准备好了吗?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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