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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训红失火案

发布日期:2009-07-10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失火罪

【关键字】失火罪 自首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郑训红

2007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郑训红在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金盆组石子窝自家责任田,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田里的干稻草进行焚烧,由于风大,引燃起周围的杂草,烧至山上,引发金盆村、铁石村、茶坑村部分山场的森林火灾。后经上犹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覆盖林地面积3000亩(折合200公顷),林木损失72.2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训红主动用手机向有关部门报警,并如实向前来救火的村干部反映是其引起的火灾,积极参与救火,在公安机关首次调查时虽未如实供述,但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训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华香、郑华清、罗至典、罗成段、郑训林、张锦正、张锦兵、张锦开、郑训方、骆炳忠、骆德华、黄大滨、李标渊、黄竖志的证言、物证——打火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犹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的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裁判】

本案判决:

一、被告人郑训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
二、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

【争议焦点】

郑训红的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

对其量刑是否正确?

【法理分析】

郑训红的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理论和实践上,本罪易与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混淆。一般来说,失火罪的行为经常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但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案中,郑训红在自家责任田中点燃干稻草进行焚烧时,由于风大,引起重大火灾。其首先符合了失火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郑训红的行为侵犯了重大公共财产安全,造成林木损失72.25万元,也符合客观方面要件中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次,郑训红的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在野外焚烧稻草,依常识和实际情况判断,其焚烧行为极有可能因为风的作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但郑训红确轻信能够避免,所以能够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郑训红处以失火罪是正确的。

对其量刑是否正确?

前面已经提到,对郑训红处以失火罪是正确的。那本案中法院对其处以四年有期徒刑是否适当呢?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依此规定本案并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情节较轻的行为,因为郑训红造成火宅覆盖森林面积达200公顷,应为特别重大的案件。为什么对其判处4年?而不是7年呢?因为在本案中郑训红还有自首情节,为法定从轻情节,另,郑训红在火宅发生后积极救火,也鉴于其一贯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综合考虑,对郑训红判处4年有期徒刑是合适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由于失火案件往往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所以其一直以来备受重视。纵观失火案件,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认为其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往往却酿成重大灾祸。行为人在生活中,一定要依据日常的生活习惯和具体的环境考虑,正确对待自己的行为。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1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七)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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