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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读者是谁?

发布日期:2009-07-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在其《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一书中说:“成功的立法者应该像一个诗人一样,先思考、预设他的读者在哪里,而后才选择读者最容易接受的表达意象方式”。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工程的重大项目,立法者也应该首先确立法典的读者。那么,中国民法典的读者是谁呢?
 
  一
 
  粗略归纳,可以将民法典的预设读者分为三类:普通大众、法学研究者、法律职业人。民法典的读者究竟应为哪一群体呢?从民法的属性来看,相对于根本法,民法是普通法,确立人的具体民事权利;相对于特别法来说,民法是一般法,调整一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公法,民法是私法,规范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对于程序法,民法是实体法,配置作为实体内容的权利义务资源;相对于裁判法,民法主要是行为法,是人的行为规则,兼有裁判法性质。民法的这些性质,使其显著区别于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民法承认人、尊重人、关怀人、保护人,属于人法,有“权利宪章”之美誉。在这一意义上,民法典的读者似应预设为普通大众。基于此,民法典的作者应当选择最通俗易懂的语言,书写民法条文,表达民法规范。民法典颁布之后,人手一本,全民皆通,方可真正展现民法作为权利法、市民法的本来面貌。
 
  确实有人为此呼吁。民法典必须力求大众化,语言选择应通俗化,让国人看得懂、读得通,达到普及受用的效果。唯如此才能体现民法的功能和作用,让民法为人权提供保障,使每个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养起重权、维权的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政治。如果民法典的读者预设为法学研究者,语言过于抽象化、学理化,民众难以理解和接受,即背离民法典的创制初衷与自身功能,不利于培育人的权利意识与民法精神。
 
  法典的起草需要学者参与。学者执笔的法律建议稿或者草案,多带有浓厚的学术气息,专业术语过多,行文表达也难免过于学理化,这与学者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职业性密切相关。立法并非职业学者的职权,但一旦参与到法律草案的建议、论证与执笔工作中来,角色难以一时转变,学术的痕迹与理论的笔墨多少会影响到法律表达。如果不加以科学调整与适当控制,就很容易使法学研究者自身成为法典的读者,语言的选择自然也就难脱晦涩之臼。如此而来,不仅普通大众无法了解,法律职业人也难以准确领会。因此,民法典的读者不应预设为法学研究者。作为法学研究者,参与民法典起草工作,也应尽量防止法典读者的自我预设。鉴于此,大众化民法典的呼吁者对法典语言过于抽象化和学理化的抵抗,完全可以理解。
 
  二
 
  然而,民法典的读者就应预设为普通大众吗?让普通大众都能看懂、读通的民法典才是好的民法典吗?这样的民法典就一定能够激活其自身功能、收获唤醒人权的实效吗?这些问题,恐怕很难作出肯定回答。由法典的自身要求所决定,法典多采用通则化、抽象化、概括化、一般化的立法技术。通则化的立法技术及表达,勾勒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展示民法之美;抽象化、概括化、一般化的立法技术及表达,有助于促进民法典的稳定性与预见性。民法典并非包罗万象、无话不说,而应是原则法,以尽量低的语言成本表达尽量多的规范意义。作为法典,有其自身的术语、规范与精神。法典自身的术语具有固有性,无法用其他代替性语言包括最通俗的表达方式在特定的文本中任意改变;法典自身的规范具有科学性,也不能用非规范化的通俗语言不厌其烦地细致表达;法典自身的精神就是体系化、精确化,大众化、通俗化语言难以体现这一特定精神。民法典编纂体例中的潘德克吞式体例,追求彻底的体系化,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潘德克吞式民法典由此也被认为是法学家制定的法典,称为学说法。这并非意指潘德克吞式民法典的读者是法学研究者,而是意指法典术语、规范与精神有其自身特色,无法任意突破和改变。
 
  显然,法典自身的体系性及在立法表达上的抽象化、概括化、一般化,很难让普通大众轻松领会其准确内涵。如有民法典规定“法律行为背于公序良俗者无效”,其中,法律行为与公序良俗是典型的(民事)法律术语,民法典无法用通俗语言代替专业术语“法律行为”,也无法以丧失规范性、精确性的法典价值来解释“公序良俗”,即便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出表达,虽不失其规范性与精确性,但也无法保证其已经达到了通俗要求。面对民法典的大量术语和规范,必须借助普法宣传与教育,解释民法典,以让普通大众认识民法典、了解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体裁与内容大体采自德国民法,兼及瑞士民法及瑞士债务法,对日本民法亦有参酌。王泽鉴教授有言:“70年来经过学者的诠释,法院的适用,以及社会经济变迁,已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发挥其规范功能。”因此,民法典欲达到为普通大众所接受的目的,实现途径未必局限于法典自身的通俗化、大众化语言表达,其完全可以借助法典宣教与解释手段,逐步普及流传于普通大众。
 
  创制一部通俗民法典,有益于普通大众阅读;民法典拥有无数大众读者,自然也有益于普及民法典。可是,通俗民法典的创制需要高难度立法技术,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通俗”的追求、“大众”的定位,设置如此价值取向的初衷固然优越,但实际操作过程却因没有统一标准而往往事与愿违。“通俗”作为一种极为模糊的价值判断标准,本身无法评定。如物权、法人等概念本来就是民法规范术语,无法在法典内部实现通俗化表达。理解这些专业术语,只能借助民法典的解释与宣教,通过释义手段分析法典术语的具体涵义。民法典也有解释性规范,即运用法典条文对某些专业术语直接作出解释,但这些解释仍然属于法典规范,主旨在于使法典被准确理解与适用,而并非单纯迎合普通大众读者。事实上,普通大众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尤其我国人口众多,民众的科学教育文化程度整体不高,通俗民法典的创制要求会因众口难调而迟早落空,最终使民法典既不能符合通俗要求,又未必达至内在之美。反之,尊重法典自身特性,捍卫法典的术语、规范与精神,倒是容易做到标准相对统一,创制难度自然小于通俗民法典的苛求。
 
  如果指望民法典的通俗表达,使普通大众轻易掌握民法典的规则与条文,恐怕更是错上加错。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以及人民成熟的法治观,判断标准不在于民众是否对国家法律规则了如指掌,而在于民众有无普遍的法律信仰与守定。普遍的法律信仰与守定,无需人人熟记法律条文,更无需通晓法律条文,而是需要法律的权威性渗透至民众骨髓和血液,并信奉权威的法律和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民法典而言,管窥法律史上光辉灿烂的民法典,每一次横空问世,无不是民众和国家对文明思想与优越秩序追求和斗争的结果。1804年法国民法典,旨在重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的法律秩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1900年德国民法典,旨在实践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1898年颁布施行的日本民法典,则是明治维新的产物,旨在变法图强。质言之,气势磅礴的大陆法系,能够波澜壮阔地创制出一部又一部优秀民法典,均有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中国民法典亦不例外,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无不呼唤中国民法典。具体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民法典确立整套交易规则与行为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追求和发育需要民法典力推私法自治原则,抑制公权力的膨胀与滥用;权利文化、法治文化的逐步生成需要民法典全面确认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在内的私权体系,推进民众的权利观走向成熟;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性也需要民法典科学调节,使利益冲突得以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从各国民法典创制的背景来看,在民法典问世前夕,不可能有成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期盼或者为实现市民社会而进行的斗争是创制民法典的条件,市民社会本身并非创制民法典的条件,而是民法典创制后的社会成果。中国尚未形成市民社会,但普通大众对市民社会的渴望、经济关系对市民社会的要求,却越来越迫切,这正是创制民法典的条件或契机之一。市民社会的形成,需要民法典的助力;民法典的问世,也需要普通大众和经济关系对市民社会不断的追求,并反过来推动市民社会的生成。市民社会生成的过程中,民众缺乏的是民法理念与民法精神,而不是民法规则与民法条文。民众拥有前者比拥有后者更容易为市民社会建功,因为拥有前者,表彰的是一种持久、健康的法治文化,拥有后者,表彰的仅仅是一种呆板的规则资源占有,短暂而僵硬。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描写犹太商人舍洛克贷款给安多纽的故事,其中有舍洛克所说的一段话:“我所要求一磅的肉,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我需要法律,……我这里有我的证件。”舍洛克未必精通法律条文,但至少在其内心深处,有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的意识。市民社会的生成需要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的人越多,民法典对普通大众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不在于竭尽全力让民众对其规则条文滚瓜烂熟,而在于通过法典自身的术语、规范与精神所洋溢出来的法典文化,滋润、拨通并激活民众的法治神经。
 
  三
 
  法典语言尽量通俗化的主张,应意在防止法典因过于学究化而佶屈聱牙、艰深晦涩,而不应矫枉过正,奢望选取最通俗语言让普通民众都能读懂。因此,民法典的读者不仅不应预设为法学研究者,也不应预设为普通大众。民法典的读者,应预设为法律职业人,即以法律适用为职业的司法官与律师。法典确认人的权利,权利的救济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分。前者之发生,多出于权利人自发的权利意识,未必一定熟悉民法典,救济的内容也全凭权利人根据其性情和能力而定,民法典不可能量身定作;后者之发生,先适用程序法典,而后才有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的适用,且适用主体为国家,而非权利人。所以,法律职业人是民法典的直接使用者,也是最为频繁的使用者,普通大众只能是潜在的使用者,纠纷发生时方有可能与民法典真正结缘。对民众来说,民法典就像一部“论语”,有兴趣就拿来翻看,不懂可求教央视“百家讲坛”,无兴趣则有可能终身不去触摸;民法典也像万里长城,有机会就去旅行,不知去路可借助导游,没机会则一生不能游览,但尚且知道中国有座长城。如此对待民法典内部规则的态度,足以。
 
  然而,为何说民法是大众法、市民法、权利法、人法?不是说其语言人人都懂,而是说其内容确认权利,关怀人民。关怀人民的中国民法典,不在于它能够让人人看懂、读通,而在于它通过民法精神的弘扬和权利理念的宣告,让人民都有做人的资格,有尊严地为人处世,当人民的权利遭遇侵害时,它能够告诉法律职业人正确司法,保障人民的权利。至于是否掌握其具体规则,读懂弄通条文的准确涵义,不应成为判断法典优劣的标准。当然,正如前文所言,民法典的读者也不应预设为法学研究者,使民法典沦落为抽象的学术著作,那样,不仅法律职业人在适用法典时困难重重,普通大众更是无法接近。一言以蔽之,民法典既不应成为学者们的独门绝技,也不应成为大众的通俗读物,它最应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核心宝典。
 
  立法者先行预设民法典的读者,目的在于选择最合适的意象表达方式。民法典的预设读者不同于民法典的实际读者,前者是民法典的作者出于语言选择之需,事先假设的最适宜读者群体;后者则是民法典作品颁布之后的实际阅读者,包括法律职业人,更包括普通大众,不管其是否受该民法典空间效力与对人效力的约束。主张民法典的读者是法律职业人,并非排斥普通大众阅读民法典,更不是有意制造立法者、民法典与普通大众的距离。
 
  白居易写诗追求用最通俗的语言,“自衣冠士子至下层百姓,悉传讽之”,市井老太也知其诗意,如“江南好,……能不忆江南?”的吟唱无人不懂。但文学作品不同于法典作品,前者,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追求不同的表达风格,可婉约浪漫,可豪情奔放;可深奥晦涩,可通俗易懂;可平铺直叙,可冷嘲热讽;可温文尔雅,可嘻笑怒骂。后者,立法者却不能以文人身份,任着性子我形我秀,而是应当尊重法典本身的内在要求,创制出既不失规范性又不乏优美性的法律作品。因此,法典需要专业术语和精确规范,不等于语言选择或表达方式的抽象,相反,民法典的语言表达应追求流畅、舒坦、优美,以让民法典在拥有体系之美、规则之美、概念之美、制度之美等内在美的同时,也拥有语言之美、表达之美等外在美。法国民法典的表达口碑一直很好,不少法国作家手捧民法典,从中追寻创作语言的灵感。但法国民法典的语言风格,来源于立法者在语言运用上的出色表现力,而不是来自对所有法国国民一律读懂的单纯追求。尽管拿破仑在制定之初提出要让法典成为法国人人能懂、人人必备、仅次于圣经的书,但这种“通俗”的追求并不牺牲法典自身的术语、规范与精神,更是一种表达之美的演示,创制者没有一身功夫,恐怕难以收获如此开心果实。
 
  不少民法学者豪情满怀,认为世界民法典的代表,如果19世纪是法国民法典、20世纪是德国民法典,那么,21世纪就是中国民法典。作为翘首以待的中国民法典,能否成为本世纪世界民法典的代表,作品的创作理念与内在精神、作品的制度设计与规则安排,毫无疑问会作为核心评估指标。然而,再先进的理念精神、再精致的制度规则,作品的读者定位和语言表达,要是预设不当,选择无方,仿佛一身不得体的着装,那么,中国民法典,又如何在世界舞台公开亮相?
 
  2009年7月15日夜一气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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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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