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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卖主写下收条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9月,华某到王某处购货时,欠下王某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立下了欠条,还写明在两个月内付清。到期后,王某去华某处索要欠款时,华某将王某骗到他家,和其事先约好的朋友对王某进行殴打,逼王某交出欠条,当王某谎称未带欠条(实际存放在王某投宿的宾馆房间里),便逼迫王某写下收到30000元货款的收条,当王某不从,他们就对王某往死里打。王某当时出于无奈,只好照办。

    事后,有人认为华某是以消除债务为目的,并非为了占有我的财物,客观上也仅是占有了收条,不是占有财物,因而属于民事纠纷。笔者认为华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收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非民事纠纷。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华某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方面,华某侵犯的是王某的合法财产。刑法规定抢劫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对像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的确,收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证明凭证,只要债务人拥有这种凭证,债权人就难以向债务人主张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会丧失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华某的目的是销毁欠款,即非法占有30000元款。只要欠条存在,华某就有明确的支付、义务,华某用暴力逼迫王某写下假收条,是从根本消灭自己的债务,最终非法占有本属于王某的货款,增加自己的财产。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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