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买公卖也可能构成犯罪
审理中,就刘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无论是与烟农,还是同烟站,均是公平买卖,即使没有办理许可证,也只能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刘某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刘某所涉及的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包括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烟草专卖法》第二、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虽然刘某销售香烟的执照,但他收购烟叶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更没有获取到许可证,其行为已侵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余元,已超过了50000元的起点,当属其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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