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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陈某系某市无业青年,打算贩卖假币挣钱。今年2月他来到广东购得3万元假币,回到家乡后在广场进行兜售。3月21日,他发现廖某后就问廖某是否需要假币。廖某即问陈某有多少,当陈某说还有24000元的假币后,廖某即答应全部都要,并约定第二天的中午在广场某咖啡厅交货。3月22日,陈某携带24000元假币来到咖啡厅后,廖某即要求陈某分一半假币给他,否则他就报警,陈某无奈,只好分了一半假币给廖某。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出了廖某。

    [分岐]对于此案廖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廖某以报警威胁陈某,迫使陈某交出假币,符合抢劫罪以胁迫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犯罪特征。另一种意见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廖某以报警来要挟陈某,这种威胁内容的实现,是在将来的某个时间,而不是当场,而且这种威胁发生作用也要通过警察的抓捕行动,因而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指用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威胁,也可以通过投寄恐吓信件,或者由第三者转达口信等方式进行威胁;可以是赤裸裸地威胁,也可以用暗示的方法威胁;可以是抓住被害人的某种把柄,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也可以是毫无把柄或者借口而进行勒。总之,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威胁方式和方法,凡是足以使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就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威胁是进行敲诈勒索的主要方法。而进行抢劫,也往往采用威胁的方法。但敲诈勒索的威胁与抢劫的威胁是不同的。第一,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面对也可以不面对被害人实施,而抢劫罪只能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实施;第二,敲诈勒索罪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一般是在将来,而抢劫罪则是扬言当场付诸实现;第三,敲诈勒索罪取得的非法利益,既可以是财物又可以财产性质的利益,而抢劫罪只能是取得财物;第四,敲诈勒索罪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可以是当场或者以后指定的时间,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

    在本案中,廖某是抓住陈某购卖假币这一犯罪把柄进行勒索,以报警来要挟陈某。所以,廖某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是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的将来,而不是当场,这种威胁发生作用亦要通过警察的抓捕来实现。所以,纵观廖某的犯罪特征,笔者认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因而对廖某的行为宜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瑞金法院 曾建明 邱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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