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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2月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陈某以邱某欺负了王某的妻子为由,将邱某从路上挟持到一辆面包车上,对邱某进行拳打脚踢,并用铁锤击打邱某的胳膊和小腿,造成邱某脸部、胳膊和腿部多处受伤?煼ㄒ郊?定为轻微伤 。同时王某和陈某还要求邱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邱某只得把身上仅有的3600元现金和当场写下的30000元欠条交给了王某和陈某。并扬言如次日12时之前必须把30000元送到王某手中,否则将废其手脚。次日下午王某和陈某又向邱某索要30000元钱未遂 。

    对本案的定性有以下几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和陈某对邱某当场实施殴打的暴力并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身上的3600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王某和陈某利用威胁的手段迫使邱某写下30000元的欠条则作其抢劫未遂为量刑的情节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一是犯罪嫌疑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起根本作用的不是王某和陈某所实施的暴力,而是王某和陈某进行的语言威胁。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陈某初始虽然对受害者邱某实施了暴力,但实施暴力的目的只是因为邱某欺负了王某的妻子,受到侮辱而出于义愤而为之,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从受害人身上取得非法财物,而是给受害人一点厉害,使受害人相信犯罪嫌疑人的扬言“将废其手脚”的语言威胁将来是会实施而且有能力实施的。二是敲诈勒索罪是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陈某正是通过对受害人实施了威胁和精神强制,迫使邱某当场交出部分财物外,不够部分限期、限地点交清。因此,王某和陈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罚,未遂30000元部分为量刑的情节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数罪并罚。理由: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陈某对邱某当场实施殴打暴力并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身上的3600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王某和陈某实施暴力之后利用威胁的手段迫使邱某写下30000元的欠条,目的是为了次日12时之前更好地索取这30000元作依据。事后邱某并没有把钱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出,而王某和陈某并不善罢甘休,于次日下午又向邱某索要30000元钱,该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的延续,而是当场实施抢劫行为终了的事后的另一行为,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如果不答应将来交出财物,将来就会受到行为人的侵害”这一行为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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