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者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应担责
李某今年十七岁,是在校学生,张某今年二十岁,两人是好朋友。一天傍晚,张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李某到游戏室玩,一直到次日凌晨5时才回家。张某觉得疲倦,便要没有驾驶执照的李某驾车。行驶没多远,李某由于驾驶技术生疏,且注意力不集中,拐弯时将一正常行走的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注意力不集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正常行走,张某作为乘车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均不负责任。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张某均不负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王某的损失应由李某一人负责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责任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但张某明知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未取得驾驶执照,仍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由李某驾驶,存在过错,张某和李某为共同侵权人,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标准,即事故的发生是否是由行为人的直接过错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即使有过错,但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需要负责任。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有所不同,即使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直接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但如果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是由行为人的过错引起的,行为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份证据,法院不应完全按照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而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无证驾驶,注意力不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但张某明知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未取得驾驶执照,却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由李某驾驶,实际上是消极帮助了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为共同侵权人。且由于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本人只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黄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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