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雇佣?承揽?

发布日期:2009-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建拆房时,与泥工张平根达成口头协议,由后者为其拆除两间平房,报酬1000元,所有工具由林水田提供。之后,张平根带着徒工等三人到李家拆房。工作中,张平根不慎跌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用去医药费近1万元。事故发生后,李建向张平根支付报酬1100元。张平根又要求李建支付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2万余元,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平根与李建间构成雇佣关系,后者应对张平根在工作中的伤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雇佣与承揽的本质区别在于提供的是劳务还是劳动成果。本案中张平根及其徒工是以提价劳务为内容,并且,在张平根因工作受伤导致拆房工作未能完成的情况下,李建依然支付了相关报酬。由此可见,张平根及其徒工向李建提供的是劳动力而非劳动成果,因此,本案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李建对张平根的伤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这种意见,理由是: 

    1、主体上看,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既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本案中,张平根在拆房工作中的施工方式、用工程度、用工人数均由张平根自行决定,不受李建支配,两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主体要件。 

    2、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本案以特定工作成果为标的,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本案张平根按照李建的要求,自己组织人力并以自己的技术拆房的工作,李建需要的也正是房屋被彻底拆除这一劳动成果,因此符合承揽合同的客体特征。 

    3、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雇佣劳动关系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过程由雇主确定,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作为雇工只是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向雇主提供劳动,并遵守劳动规则,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领取劳务工资。而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本案中,张平根拆房的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其自己决定,李建并未对其行使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职能,张平根亦非在李建的监管之下开展工作,双方的关系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4、从合同义务可否转移来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合同。承揽关系中,如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雇佣他人完成工作。本案中,张平根与其徒工三人共同拆房,完全取决于其个人意思,因此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所以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李希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