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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帮工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董某系经营汽油等油料的私营业主,温某是经营承接电焊业务的私营业主。两家经营场地的店面处在同一街道的两侧,相互熟悉。2005年12月18日下午,董某将一只一个月前装过汽油且会渗漏油的铁桶翻滚至温某店门前,对温某说:“老温,你用水试一下,看看这只桶漏洞在哪,找到了帮我焊补一下,2元钱我先放在这(指温某摆在店门口的小方桌上),不够等会再给,现因店里没人看守,我得马上回去守店”。温某对正要离开的董某说:“好啊”。随即温某便提水试漏,查出了位于在桶底与桶身衔接处直径约2毫米的漏洞。当温某进行点火焊补时,铁桶发生爆炸,造成温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伤情构成轻伤甲级,并评为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1. 2万元。温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计2万余元。

    本案经上饶县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董某自愿补偿温某损失0.7万元,其余损失温某自负。

[歧议]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帮工关系,董某要求温某为其焊补油桶。二者形成的是帮工关系。董某给付2元钱报酬,故本案系有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关系。笔者赞同此观点。

[评析]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帮工人在劳动中发生事故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承揽关系是若干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定作人与承揽方之间产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定作人购买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动的过程,因此,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都是由劳动者自己承受,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只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由定作人承担责任。这就是两者关系的根本区别。

    本案董某将油桶交由温某修补,并预付一定报酬,目的是需要得到温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按照要求完成将油桶漏洞补好的劳动成果。董、温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属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一种。本案董某将油桶交给温某要求焊补的行为应当视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温某同意承接该业务并对董某关于报酬的约定无异议,应视为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成立有效。故本案。。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董、温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而不是帮工关系。

 

 

 

 作者:潘春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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