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到还款期限起诉但法院审理时又到期的案件如何处理
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3月30日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到2009年3月30日还款,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法院当日立案,并于7日内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于2009年4月15日开庭的传票。在开庭过程中,审判员才发现了未到还款期限就立案的情况。双方又不同意调解。
分歧
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开庭审理时,此笔借款已过了还款期限,双方对本案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为此,法院应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未到还款期限提起的债权请求权之诉,在审理过程中又到了还款期限的案件,应由审判业务庭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成为案件的原告。本案中的原告起诉时,其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对于此起诉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就不应受理立案,即不能启动审判程序。即然不能启动审判程序,那么后一阶段就应不复存在了,为此,法院不应继续审理。
第二,立案审查阶段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就是为了解决在审理阶段出现了不符合起诉条件时而设立。本案中,已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此发现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就应适用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三,法律的重要使命就在于使人们能够按照统一规则的指引来进行活动,维护并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和交易秩序。本案中,原告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使没有受到侵害的权益诉诸于法律,无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对未到还款期限提起的债权请求权之诉,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后,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玲 宜黄法院 邹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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