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活动条款不明哪方说了算?
发布日期:2009-09-21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张先生入住某大酒店,入住那天正逢该酒店客房优惠活动最后一日,平时188元的标准间当时是149元。张某住了两天,该酒店收取了337元(188元+149元)。张先生随即提出异议,按照优惠标准,应该收取298元(149元×2),多收了39元,该酒店的解释是只有第一日在优惠价格内。张先生却认为,由于酒店优惠条款未说明,按自己的想法是只要在优惠期入住,都按优惠价格。双方争执未果,最后张先生因有别的事情要离开,只得支付了337元。事后,张先生对此事仍有疑问,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否通过法律讨回自己认为酒店多收的39元?
张振合律师解答:酒店的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张先生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要回多付的住宿费。
张先生入住某大酒店,与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客房开展优惠活动,房费由188元每天优惠至149元每天,是酒店的单方承诺,是合同条款之一,严格讲这是一种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简化了程序,提高交易效率。但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列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导致合同违背公平原则。为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由于酒店的客房优惠活动细则不明确,导致张先生和酒店对优惠时间的理解产生争议,双方均各自给出了一个解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张先生认为“只要在优惠期入住,都应按优惠价格结算。”其解释不利于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的酒店,故该解释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张先生可以向酒店要回多付的房费。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电话:13755775548 E-mail: chnlaw@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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