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约定不明确 保险多赔一万六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9月5日,赵某为其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万元/车的车上责任险。2006年1月26日,赵某驾驶该车与邓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赵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15万余元。此后,赵某的家属要求死者赵某投保车上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万元,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上责任险为车辆额定座位内的总赔偿限额,也就是说赔偿限额每个人加起来总共赔偿3万元,赵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限定载客3人,即每人限额是1万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意识到存在原告所理解的每人最高3万元和保险公司理解的车上乘客总共3万元两种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而保险公司作出了让步,与原告达成协议赔偿2.4万元。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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