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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农村检察室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9-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检察室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检察系统的具体要求、部分检察机关的成功实践,有中国特色发展理论的强大支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现实意义。科学设置农村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结合农村社会法制现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主题词】农村检察室 乡镇检察室 服务“三农” 检察职能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第6次锁定“三农”,共提出了28点措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与农民持续增收,其中包括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等,服务“三农”是中央对各地各部门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宗旨,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贯彻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围绕服务“三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服务意见》,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及时制定了服务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其中,农村检察室的设置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农村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农村检察室更有设置的必要。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1】。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3年就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但是,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仍然是县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这难免在客观上造成监督不力。检察机关对一些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难以发现或及时纠正,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职能在农村基层被虚化。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2】,农村检察室的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通过设置农村检察室,有利于把握农村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形成合力,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农村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能够共同发挥乡镇基层司法机构整体效能,进一步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既符合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又是加强对人民法庭、派出所等基层政法机关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需要。从而,切实防止和减少农村基层政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为农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律服务。

  (二)设置农村检察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是农村检察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农村检察室生机和活力所在。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暴力犯罪,甚至是涉及黑恶势力的犯罪;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以及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了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服务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见,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设置农村检察室是促进政权建设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依法治理农村、依法治理乡镇是“依法治国”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体现和具体深入,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社会进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农村检察室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至农村基层,有助于大力推进乡镇的依法治理工作。农村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一线平台,在整个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农村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广大农村的触角和阵地,是党的基层政权组织的维护者和监督者,在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廉政勤政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设置农村检察室是扩大工作影响的需要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但在基层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到底管辖哪些事情知之甚少。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要求检察工作必须贴近群众,必须要深入了解检察机关的服务对象的基本状况和需求,也必须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执法为民的方向,才能有针对性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让群众知道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该找检察机关解决。农村检察室的最大优势在于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由于农村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她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成为辖区农民关注的焦点。农村检察室通过接受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可以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密切与农民群众的联系,赢得辖区人民的信任,从而扩大检察机关在农村的社会影响。

  (五)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培养锻炼队伍的需要

  农村检察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派驻机构,在辖区内代表着检察机关,这就对农村检察室的工作和农村检察室的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也为检察机关培养和锻炼复合型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课堂。在农村检察室建设过程中,检察院党组可以有意识地将年轻有为、工作踏实、办事精干,有培养前途的干警放到基层去锻炼,让干警边工作、边提高,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素质。农村检察室的设立和检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发挥检察干警的聪明才智,有利于激发检察干警的潜在能力,有利于形成检察干警的竞争进取局面,有利于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从而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检察人才开辟一条新的途径。

  二、农村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农村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检察室设立的目的是要通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为了满足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望、新要求,是为了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就此而言,农村检察室是实现正义、为农民运送正义的载体和形式【4】。农村检察室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检察系统的具体要求、部分检察机关的成功实践,有中国特色发展理论的强大支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基础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称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对“特殊区域”的范围作了不完全列举,这是检察机关在农村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而所谓“根据工作需要”,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当前形势下,服务“三农”就是服务大局,所以设立农村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

  199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下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下称《工作条例》),该通知对条例的试行和乡镇检察室的试行工作均进行了肯定,“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同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下发通知,整顿各类检察室。通知重申:“实践表明,乡镇、税务检察室的设置,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探索了一条新的途径,为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检察室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根据中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有必要对各类检察室进行一次整顿。”在通知中,提出了“重点发展乡镇检察室”,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把设置和发展乡镇检察室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编制在5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多设一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健康发展。”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围绕服务经济发展都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对设立农村检察室提出了具体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贴近群众、掌握民情、了解民意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转变工作重点,使之真正成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反映群众诉求、开展群众工作的窗口和平台。发挥乡镇检察室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依法受理、妥善处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犯罪预防职能,加强对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加强对流动人口、无业人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强化监所检察职能,重点做好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践探索

  在设立农村检察室的实践中,北京、安徽、湖北、浙江等的部分基层检察院已经有所进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例如,湖北省松滋市检察院新江口中心检察室在编干警4名,2007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件6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所办案件全部移送起诉,在案件质量和数量上,刷新了该院乡镇中心检察室立办案件的记录,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5】。

  无锡滨湖区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农村地区有重点地设置和发展乡镇检察室,并依托乡镇检察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社会文明、社区整洁、管理民主”的无锡新农村建设目标中,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滨湖区检察院依托乡镇检察室,坚决查办发生在农村地区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托乡镇检察室,积极开展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依托乡镇检察室,丰富服务形式和内容,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6】。

  作为农村检察室的实践探索,海南全省推开的经验在全国反响强烈。海南省检察院在推动基层检察院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过程中,坚持以“服务三农、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稳妥慎重”为原则,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搞好一个。据了解,现在全省已在16个市县(区)挂牌设立19个派驻乡镇检察室,今年3月底前,省检察院将把乡镇检察室设置向全省各个市县全面铺开,每个市县至少设置一个乡镇检察室。到2009年底,全省将设置36个乡镇检察室,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支持。目前,该省各个乡镇检察室已正式进入工作状态,初步发挥了贴近农民群众、畅通诉求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监督基层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成效明显。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开展以来,广大农民群众发自内心地欢迎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纷纷赞扬检察机关此举是真正将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放在心上,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7】。

  (三)理论支撑【8】

  理论上的成熟是农村检察室建设的基础。农村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检察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在新形势下检察体制改革进程中做出的历史性选择,有其坚实和科学的理论基础。

  1.党的三代领导人对农村工作论述。毛泽东同志历来重视农村工作。他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是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加强农业战线是全党的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邓小平同志的“三农”思想博大精深,农村改革的成功是邓小平理论的胜利,邓小平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系列论述,特别是关于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的论述为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对我国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有着长远的指导意义。江泽民同志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人对农村问题的论述,都闪耀着党的农村工作理论思想的光辉,是我们在服务“三农”中加强农村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南。

  2.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农村检察制度建设的指路明灯,也是设置乡镇检察室的直接政治思想基础。其一,农村检察室的设置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按照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检察室建设,着力解决基层检察院如何服务农村发展,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稳定、社会和谐的能力。其二,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实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通过农村检察室,深入农村,惠及农民,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对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坚持司法为民,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解农民之所需。其三,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创举。通过农村检察室,检察机关紧紧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着力解决法律监督能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项职能之间、各项业务之间、各地区工作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基层基础工作不适应,检察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其四,设置乡镇检察室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根本方法的实践。农村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立足我国国情,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统筹城乡二元结构,将检察资源向农村倾斜;统筹城市和农村法制建设,强化对农村地区的法律监督;统筹产业协调发展,维护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统筹利益关系,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创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希望检察机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9】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也指出,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我国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不仅应覆盖城市,还应该覆盖到广大的农村,尤其是我国人口80%都集中在农村。设置农村检察室是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时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4.权力制衡理论。权力制衡理论在现代被称为是否合宪的一个普适性标准。现代检察制度也是以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宪政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检察权应该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所执行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分权制约的产物。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行政层级体制是以省——市——县——乡的四级管理模式为主导的,乡镇一级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监督职能应辐射到行政权存在的每个角落。历史发展已经证明,权力分立理论的精华和实质在于“分权制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行政权与审判权制衡中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的腐败,这其实也是一种权力制衡。乡镇基层政权权力的行使应处于法律监督之下,这样才能防止行政权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保障权力运行的合法、合理与有序。农村检察室作为对基层政权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形成,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在农村地区的实现,这对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农村检察室设置的合理性

  在实践中,农村检察室的设立有两种模式,一种在乡镇一级独立设立,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另一种是巡回工作方式,一般与其他司法部门共建工作平台,协同开展工作,共同为农村服务。模式的选择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结合群众需求。在现阶段,独立派驻的模式更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更能结合农村的社会法制现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一)职能合理定位

  农村检察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怎样使农村检察室的职能不缺位、不越权,这对农村检察室实现健康发展至关重要【10】。结合农村社会法制现状,农村检察室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好八个方面的职责。

  1.将查处农村职务犯罪作为农村检察室的首要职能。要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信息优势,及时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土地征用、批租,征地补偿费用,政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线索,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让最为群众痛恨的农村贪污腐败行为无处可藏。

  2.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预防农村职务犯罪。要针对可能滋生犯罪的经济领域,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管理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在刑事犯罪预防工作中,要紧密配合地方党委,整合各种资源,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农村检察室应致力于简化行政程序,着力推进政务公开。通过充分发动群众,建立有效而反应迅速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以减少农村中存在的无理上访等问题。

  3.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农村检察室要对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要依法及时介入调查。

  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检察室的“窗口”作用,通过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工作,主动与司法所、派出所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辖区的学校、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5.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11】。农村检察室要参与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配合矫正执行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同时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执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6.参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农村检察室可以受理公民对于民事、行政裁判和执行不服的申诉,并配合上级民行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乡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

  7.协助解决农民信访问题。农村检察室要积极承担维护农民信访民主权利和促进信访法制化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对于群众反映属实的、应由检察机关自身管辖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好,并依法对应由公安机关、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信访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另外,可通过跟踪催办、协助接待、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协助并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信访问题。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维护行政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个别借上访无理取闹、打击报复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人,要及时劝诫。对无理缠访构成犯罪的,要协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惩处。

  8.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12】。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量有所上升。近年来,一部分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亲属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被检察机关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重新回归生活。农村检察室要掌握本辖区内被不起诉人员的基本情况,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所犯过错和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帮教,使他们彻底远离犯罪。

  (二)机构合理定位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农村检察室的法律地位没有作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虽然将农村检察室与人民法庭相提并论,但对其法律地位亦未作出规定。明文规定的,目前仅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工作条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司法解释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有关检察工作的事项作出解释,但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农村检察室的地位应当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不应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从检察实践来看,农村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应确定为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加以明确。

  从检察实践来看,农村检察室的组织体制比较混乱。有的属于基层检察院派驻机构,与基层检察院其他科室相平行,受检察长直接领导;有的属于反贪局派出机构,与反贪局的科室相平行,受反贪局长领导;有的表面看属于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而实际上与检察院的科室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成了科室的派出机构和附属物;有的属于基层检察院和乡镇党委共同的派出机构,表面上一块牌子,实际上双重领导;有的名义属于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实际上是乡镇党委的派出机构,仅仅在业务上接受检察院指导。上述情况不利于农村检察室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检察机构的统一规范。按照法治、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13】,农村检察室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应当与基层检察院其他工作部门相平行,受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基层检察院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农村检察室的相关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工作指导。

  (三)人员合理定位

  《工作条例》是农村检察室人员配备的依据。其第5条规定:“乡(镇)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担任。”在农村检察室的人员配备上应当因地制宜,方便管理,有利于开展工作,一般应遵循四项原则。一是依法配备原则。农村检察室的人员编制,属于中央政法编制,农村检察室的人员是检察机关的公务人员。农村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应当由基层检察院从本院具有检察人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挑选,不能聘用社会上的人员或乡镇等其他单位的人员。农村检察室的工勤人员,也应当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由基层检察院按照用人条件,统一录用或招聘,而不应由乡镇或农村检察室自行解决。二是精干效能原则。农村检察室的人员,应当尽量精简、精干。可根据工作需要,挑选年纪较轻、事业心强、敢闯敢为、善于协调的检察人员担任,以提高工作效能。三是优化组合原则。农村检察室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素质结构等,力求扬长避短,实行优势互补。四是回避交流原则。农村检察室的检察人员一般避免在出生地、成长地任职。在一般情况下,任职3年必须交流,任职5年必须换岗。

  (四)设置合理定位

  农村检察室的设置应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地域、人口、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结合检察工作需要,在重点乡镇或中心乡镇设立检察室,不宜太多太滥。每个检察室一般可考虑管辖1至3个乡镇。农村检察室的设立牵涉社会的诸多层面,要注意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按步骤稳步推进。

  1.策划。农村检察室的设立应该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群众的需求和愿望是农村检察室设置的前提。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时期,农村基层行政人员面临着许多法律困惑,这种困惑和困难是现有政法基层设置结构无法全部解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反馈的情况显示,各级代表都希望检察机关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给予农村基层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呼吁检察机关开辟与农村基层经常性联系的途径,建议检察机关要提升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广度和力度。在这种需求下,结合当地实际,基层检察院提出农村检察室的布局方案是合适的。

  2.协调。设置农村检察室单靠检察院自身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基层检察院要就布局方案专题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工作全面推开之前,要召开一次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基层检察院有关人员共同参加的协调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设置。农村检察室的设置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既有办公设施等硬件建设,又有运行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软件配套。在建立农村检察室办公楼有困难的地方,应积极寻求当地政府的支持,解决好办公用房。管辖人口20万以上的农村检察室应有专门的办公楼,并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人员,配备车辆,常年办公。在暂不具备设立固定农村检察室的地方,可先设立巡回检察室,逐步向农村检察室过渡。农村巡回检察室要达到“四个一”的标准,即“一块牌子”,挂一块某市检察院农村巡回检察室的牌子:“一间房子”,至少有一间专门办公室用于办公:“一只箱子”,专门设立方便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信箱:“一个日子”,每月固定一个日子,对一些涉检涉法信访实行开门接待,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4.推进。农村检察室的设置,基层检察院可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步骤进行,在推进阶段,“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农村检察室的运行中,要建立院领导包片责任制,要加强制度建设,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要具体化。同时,要强化督办和监督,建立监督机制,检察院政治部门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以确保长效机制的形成。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全面迈进的新形势下,在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14】,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检察室,应当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强大优势,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辖区的实际出发,全面履行农村检察室的各项职责,为辖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万春撰:“党的十五大以来检察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贾春旺:“检察事业:基础在基层 难点在基层 希望在基层”,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7日。

  【3】于向阳:《法治论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林玥:“琼派驻乡镇检察室显成效为民有作为”,载《海南新闻》2009年1月13日。

  【5】刘奇云:“松滋:新江口检察室去年4干警立办6案件”,载《湖北检察信息》2008年2月15日。

  【6】李玉涛、孙兵撰:“依托检察室服务新农村”,载《无锡检察》2007年4月23日。

  【7】林玥:“海南已成立19个乡镇检察室,维护农民权益”,新华网海南频道2009年2月24日。

  【8】海南省检察院课题组:“乡镇检察室设置的理论支撑与时代使命”,载《海南视窗》2008年12月30日。

  【9】杨海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

  【10】李铭:“乡镇检察室职能的合理定位”,载《海南日报》2009年1月13日。

  【11】向跃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内容及职权”,载《垫江信息》2006年11月13日。

  【12】刘宝君:“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4期。

  【13】陈文盛:“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构想”,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1日。

  【14】葛洪泽:“构建和谐社会须不断发展民主政治”,载《中央党校理论专题集》2007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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