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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车辆过户无效应先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09-11-11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杨军 费赵
案情:原告明某与被告陆某系翁婿关系。2000年初,陆某购买了一辆“松花江”牌旅行车,后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从事出租车营运。2000年11月9日,该车在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户主由陆某变更过户为明某。2001年4月14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人受伤。同年5月14日,明某以车辆过户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变更过户行为无效。

  分歧:针对该案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被告陆某未经原告明某同意,将皖P83336号“松花江”牌旅行车过户到原告明某名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确认被告陆某的该过户行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过户登记不只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车管部门对车辆过户申请进行审查并登记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应当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明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评析:本案当事人明某的主张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和行政确认法律关系。车辆变更过户并非简单的发生在原、被告之间的单纯民事行为,该行为结果的发生,需有当事人的申请,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具体说来,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当事人申请,对车辆变更过户进行审查登记并依法确认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否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只有通过行政诉讼否定涉案车辆变更过户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明某才能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救济其主张的民事权益侵害。在车辆变更过户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之前,原告明某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车辆过户无效,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杨军 费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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