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车辆过户无效应先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09-11-11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杨军 费赵
分歧:针对该案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被告陆某未经原告明某同意,将皖P83336号“松花江”牌旅行车过户到原告明某名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确认被告陆某的该过户行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过户登记不只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车管部门对车辆过户申请进行审查并登记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应当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明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评析:本案当事人明某的主张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和行政确认法律关系。车辆变更过户并非简单的发生在原、被告之间的单纯民事行为,该行为结果的发生,需有当事人的申请,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具体说来,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当事人申请,对车辆变更过户进行审查登记并依法确认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否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只有通过行政诉讼否定涉案车辆变更过户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明某才能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救济其主张的民事权益侵害。在车辆变更过户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之前,原告明某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车辆过户无效,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杨军 费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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