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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被盗贼抛弃物是否为侵占?

发布日期:2009-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3月7日上午,魏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市里办事的途中,发现有一群人围着路边一辆8成新的面包车观看,经打听得知系盗贼偷车后因惧怕出事而将车抛弃在此处。3天后,魏某再次途经该处,见该车仍在那里,遂想“反正车主没有来领取,不如我将要了它”。于是,魏某趁四处无人之际,将该车开走并藏匿家中,准备待事情平息后改装使用。谁知,仅过了5天,便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面包车价值6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既没有参与偷车,也没有损坏该车,只是将被盗贼抛弃且无人认领的车“捡”回家,不能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本案中,魏某的行为与该罪的构成要件是相吻合的:

    1、本案被盗贼抛弃的面包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本应带走而又遗置于某些特定的场所的财物。其特点是:所有人或持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财物被遗置于特定的场所内;所有人或持有人能恢复对财物的控制权。就本案而言:一方面,面包车虽然被盗,但车主对该车仍拥有法律意义上所有权,只不过是车主因面包车被盗而丧失了对面包车的控制,即车主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面包车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处于分离状态;另一方面盗贼将面包车抛弃在路边,是盗贼作为暂时的持有人对车主所有权的非法处分,并使面包车处于无人管理、控制的状态;再一方面,车主能够通过自身寻找或通过公安机关侦查,恢复对面包车的控制权,这一点,从公安机关最终已将案件侦破并将面包车发还车主即已表明。

    2、魏某具有将他人面包车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使自己具有类似于所有人的地位,将其所持有的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并且利用该物的经济价值。魏某明知面包车为他人合法所有,无论从任何角度,自己均无权占有,但为了“待事情平息后改装使用”,而又将该车开走,无疑在主观上具有取代车主,对面包车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意图。 

    3、魏某以对面包车实施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法律上对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方式并无任何限制,无论行为人是否以语言明确表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表现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就属于拒不退还或交出。魏某虽没有以语言直接明确地表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面包车,但他趁四处无人将该车开走并藏匿,表明其非法占有面包车的意志已经很坚定,且在客观上也确实剥夺了车主对面包车的所有。

    4、魏某侵占的数额较大。关于个人在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实践中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关于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数额标准执行,即侵占数额达到5000元至2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魏某所侵占的面包车经有关部门鉴定,价值达65000元,无疑当属其列。叶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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