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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乡政府,行政诉讼原告超期起诉被驳回

发布日期:2009-05-22    作者:刘泽华律师
案情简介
范县颜村铺乡后玉皇庙村的村民朱学臣与卓子文所使用的宅基地是后玉皇庙村第三村民小组的打麦场。1990年经村委会组织召开群众会议,同意该打麦场归朱学臣与卓子文使用,此后,因两户需要宅基地,1994年经村委会同意,将该打麦场划为两处宅基地,朱学臣宅基居西,卓子文宅基居东,每处宅基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并在两户宅基地南边留出宽3米的东西方向共用胡同。200210月份,因卓子文以该段胡同占地已与1999年村委会大调地时,被后玉皇庙村第三生产队从他耕地中扣除,该段胡同属他个人所有为由,堵塞该胡同,致使朱学臣无法正常出入而发生纠纷,在范县颜村铺乡人民政府多次与当事人协商、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于2004730日做出处理决定:朱学臣与卓子文两户宅基地南边东西方向宽3米的胡同为朱学臣与卓子文共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对方通行。2004920日,作为原告的卓子文以范县颜村铺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一、原告卓子文诉称范县颜村铺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与实际不符,其主张证据虚假无效,不能成立。(一)、该胡同是1994年村委会统一规划宅基地时留出的,1999年村里调地时,并没有涉及该胡同,因此,争议的胡同一直保留。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各方的陈述‘村委会及前任村干部等证实,并且原告本人在20021027日出具的证明中也承认。(二)、原告所述的四角灰桩,其中南边的是原告在乡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后于200495日私自埋的并串通他人伪造了相关证据,村委会不可能于99年找出南端的灰桩。二、该土地使用权争议系个人之间的争议,乡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三、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未经复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四、原告在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并未在30天内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办案经过
在范县颜村铺乡人民政府委托,律师所指派我后,经我细致调查了解,发现原告在范县颜村铺乡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后,私自变更宅基地的四角灰桩,并串通他人伪造了相关证据,审查卷宗时确定了乡人民政府在处理决定卓子文无故堵塞胡同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的重点在于乡人民政府在2004730日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日即已向原告予以了送达,而原告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并未依法起诉,其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后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所提出的重点问题,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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