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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自首意思表示能否成立自首?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9年1月12日上午9时许,王某到庐山区被害人冯某家,发现冯某家没人,于是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进入冯的卧室,盗得人民币现金150000元及部分衣物逃离现场。2009年1月14日,王某逃至浔阳区其舅舅家,告知其舅舅盗窃情形。其舅舅劝王某投案自首,王某表示同意。其舅舅担心王某反悔,于当晚让王某的舅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归案后没有如实报告自己的真实姓名及真实住址,但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
【分歧】仅有自首意思表示能否成立自首?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其舅舅的劝说下同意自首,其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其亲属的劝说下,虽同意自首,但并无自动投案行为,且其在被抓获时报假名、假地址,旨在逃避法律制裁,不能认定为自首。其亲属主动报案,属大义灭亲,不是对王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认定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包括本人主动投案,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或是由亲友送去投案等。

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已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王某虽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也未委托其亲属代为投案,其亲属报案后也未送其投案,故按照法律的规定,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本案的情况,对被告人王某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对于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规劝被告人投案自首,并主动报案,被告人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通过审判给予充分的肯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政策的感召力,才能争取犯罪分子的亲属,取得更佳的社会效果。

庐山区人民法院 刘燕平 胡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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