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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途中出交通事故责任自担

发布日期:2010-03-15    作者:李英俊律师
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途中出交通事故责任自担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李华军诉张昌兴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商家在送货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适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客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8623,张昌兴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李华军开办的鸿运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商品后,李华军按照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昌兴家中。上午12时左右,李华军在返回县城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华军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昌兴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昌兴之间形成帮工关系为由,将张昌兴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昌兴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35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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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昌兴在原告李华军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家电商品,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李华军对其家电门市所有商品做出的免费送货的承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因此,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华军的诉讼请求。
    李华军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09718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08)内法民初字第951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173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李向冬 杨慧文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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