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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挽回了迟来的正义

发布日期:2010-04-19    作者:刘庆律师
一、案情:2007年6月2日21时14分,一轿车A在渝黔高速路18KM+202M超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能启动---21时26分,另一轿车B超速行驶,首先撞死超车道的A车驾驶员X,其次撞上轿车A,最后撞死站在超车道的A车乘客,应理解为行人Y(A车主之妻)。     二、责任认定:经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A车担主责,B车担次责,行人Y担次责---
    三、律师介入:A车主聘请律师取证、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后,因多种原因,被撤诉---
    四、A车主另聘了一法博律师,拟以A车、B车之间的责任认定起诉,即自家车A车担主责,自己妻行人Y担次责的诉讼方式起诉,可推测到:该诉讼结果不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五、案件经介绍转到了本人手头,本律师取证后发现:
    1、A车维修费28000元,不是很多。
    2、2007年6月2日21时14分—26分,安全通过渝黔高速路18KM+202M超车道的事故车的车较多,都未出事,独B车超速行驶出事---
    3、高管处责任认定存在疑点和不合法的地方---
    六、本律师基于上述等证据,分析案情,提出A车维修费不多,不能以车与车之间的矛盾进行诉讼。建议更换新的诉讼思路:以B车撞死行人的侵权关系提起诉讼,把高管处也列为被告起诉,可能效果更好。该思路得到了律师同行和当事人的认同,后按此方法进行了诉讼。
    七、开庭情况摘要:
    1、本律师根据民法权威专家隋彭生的轻过失免责规定,全面阐述了行人Y不应当担责的理由---
    2、庭审中,高管处出示的证据映证了本律师当时的判断“其责任认定存在疑点和诸多不合法的地方”。
    3、法庭调解时,B车驾驶员自认70%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高管处工作人员以私人名义再次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未兑现。
    九、法院判决B车驾驶员及车主承担80%的赔偿责任,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十、B车驾驶员对判决不服,依法上诉后,被终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们常说“迟到的正义,往往无法改变现实”这句话在当今和谐社会的中国,将逐渐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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