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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女友回家过年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0-04-29    作者:朱明胜律师
对征女友回家过年的几点思考            随着就业形势的愈加艰难,现在越来越多的俊男靓女打算先立业后成家,以至于都成剩男剩女了,可是家长们却不愿意了,都给自己的子女下了最后通牒,今年过年回家一定要把对象带回家,苦于单身,这些80后也只有想办法实现父母的愿望了,于是报纸上、杂志上、网络上征男女朋友的广告铺天盖地而来,而且待遇都很优厚,当然了要求也很高,无论是长相还是学历都是令人羡慕的。如果说面试成功,双方都比较满意,他们都会签订一个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每日费用多少,吃住怎么办,父母给的见面礼怎么办,亲密程度如何等等。从法律上讲他们这个协议应该是个服务合同,但是这个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首先,这个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条是《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就是公序良俗。什么是道德,道德就是人们为了维护我们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是一种存在于社会中间的道德,就是人们为了维护我们社会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之所以说这个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人身是不可替代的,而且此种行为是欺骗行为,这是我们大众所不希望看到的,也是应该收到谴责的。尽管这是一个善意的谎言,但是这其实是一件很荒唐的行为,如果后来父母知道了假对象,父母的心里是多么的伤心,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是令人所不齿的,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准则。
        再次,在与父母相处的过程中,父母给的见面礼或者赠品该怎么处理。首先前提是协议无效,那么这些赠品只能作为不当得利来处理,不能作为赠与合同处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父母就是因为基于错误的认识才实施的赠与行为,这是不真实的,赠予物应当返还。
        最后,那么替代者真的就不能获得一点报酬吗?答案是否定的,替代者可以按照误工费来计算自己的费用,还可以获得适当的补偿。毕竟替代者花费了自己的宝贵时间,甚至是限制了自己的意识和行为,笔者认为这应该作为一种帮助行为,当然不是无偿的帮助,应该是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的。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陈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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