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三章(3)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1、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2、合同的订立: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3、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投保的实际价值;
(4)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不允许超保);
(5)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意外、发货人引起损失等);
(6)保险期间;
(7)保险费: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4、合同变更:前提是主体主变
5、合同终止:自然终止、义务履行终止、违约终止、危险发生终止、事故外原则终止
6、委付与代位求偿
委付:出现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关系的提法哪些是正确的?
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
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代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
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ABD
二、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1)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以赔付全损为主,有部分损失和单独海损,
赔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加投水渍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施救费,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件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2)水渍险:包括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
(3)一切险:包括水渍险、由外来原因(跟海水、船无关,如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即还包括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
单独海损与人无关,共同海损与人有关。推定全损指被保险物未全部损坏或灭失,对货物的修理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为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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