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A周B诉周C周D遗产继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周A 周B 被告:周C 周D
案由:继承遗产
事实和理由:周甲和严某是夫妻共生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周A周B周C周D。周甲于2004年12月1日去世。严乙于2008年2月8日去世。其子女达不成继承遗产一致意见。
父母亲遗有遗产储蓄存款及存折,约35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二处:(1)1994年已购央房,价值约50万
(2)1994年已购福利住房,价值约25万元。
邮票42册,价值约5万。
起诉人:周A周B
2008年08月5日
本案中代理周A周B参加诉讼,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一审开庭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法院公正的判决如下:存款35由四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每人1/4份额。50万的房子由周A周B按照赠与合同,每人各占1/2份额,周B同意接受周A 的补偿款27万5千元,房屋产权归周A 所有。25万的房子由周B获得5/8产权,其余三人各获得1/8。邮票42册法院以证据不足,没有认定为遗产,认为是周C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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