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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4-03-04    作者:陈莲花律师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案情:真家兄弟姐妹5个,大哥二哥三弟、四妹五妹,父亲九零年就已病故,留母亲一人,平时生活起居独自一人,有个病痛的,三弟在同一个城市会时常照应,其他子女都常年在外地,无法照应,2022年8月份,母亲也病故了,病故前,三弟带着病重的母亲到一个法律服务诉制定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的内容大致是母亲送留下来的房子、存款等都归三弟所有,并由三弟继承,母亲去世后,母亲留的房子被政府征收了,那其他子女有得知了征迁的情况,便到征迁部门闹,对三弟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提出异议,导致补偿无法进行,后三弟便将其他兄弟姐妹诉讼到法院,第一,确认母亲的代书遗嘱有效,第二、要求按遗嘱的内容确认自己的权益。

律师应诉:接到诉讼材料后,其他几个兄妹找到了本律师,要求委托出庭应诉。拿到这个案件的材料后,本律师注意到代书遗嘱存在严重的形式不合法的情形:代书人未签字、见证人的年纪大且未签署日期,再结合提供的视频材料,发现这个代书遗嘱的过程不合法的情形:代书人引导、立遗嘱人未能自己签署遗嘱、视频过程存在剪辑的痕迹等。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本律师到医院调取了立遗嘱人的病情,作为证据提交,立遗嘱人在出院的后的第一天到法律服务所立遗嘱,存在意识能力欠缺的可能性的事实,同时到不动产调取了立遗嘱人所立遗嘱不动产的情况,得知该不动产系父母所有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无权处分父亲所有的那一部分的,但这个案件最关键的是代书遗嘱的形式不合法问题。
法院判决结果:对三弟的诉讼请求不支持,认为代书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弟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寄语:本案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在于代书人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字,故代书遗嘱不符合我国《民法典》1135条的规定,故无法确认遗嘱的效力。同时从视频可知,立遗嘱人当时的状态,可知完全不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不管是法律服务所还是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代书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意识能力,由医院出具遗嘱,再确认是否可以代理该类业务,作为专业法律人,一定要明确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否则被推翻的可能性极高,对此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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