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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

发布日期:2023-10-29    作者:王可红律师


民商法茶座 2022-12-13 20:38 发表于山东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转自:民商法茶座
审判实务
根据继承法理论,在继承开始以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制度,通常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酌给继承制度”并不清晰,尤其是对“适当”分给遗产的标准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了适当分给遗产时,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对“酌给遗产制度”的法理依据作出了指引。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而关于分给“适当”的遗产的具体标准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曾有观点认为,无论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还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不具备继承人的法定地位,即便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应以不超过继承人应继份为限,这一观点是立足于请求权人不是继承人,遗产应主要给予继承人的观点。我们认为,为充分保护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来确定请求权人分得遗产具体份额的情况下,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既可能分得“多于”继承人的份额,也可能分得“少于”继承人的份额。当然,也可以与继承人分得同等的份额。由于实践中的情况极其复杂,无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人民法院在掌握“适当”的标准时,通常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欢迎关注:民商法茶座):1.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的扶养关系。从受被继承人扶养的角度而言,是全部由被继承人扶养,还是与其他人共同扶养,以及是否仍需长期扶养;双方是亲情关系、友情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与被继承人情感较为密切,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喜爱者,可以多给。仍需由被继承人长期扶养者,也可多给。从扶养被继承人的角度而言,则主要是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扶养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倾向于考虑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相一致为原则,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多给;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2.被继承人遗产的状况。不管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是受扶养人还是扶养人,在考虑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时,都还应当考虑遗产的状况,具体包括遗产的数量、种类等。要以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3.遗产继承人的情况。包括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如果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需要特别加以照顾的人,应首先保障此种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虑酌给请求权人的请求(欢迎关注:民商法茶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20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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